委托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易先生(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1月1日,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是亲戚关系,申请人遂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工作,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其私人账户向申请人转账,以支付工资。
双方在微信上约定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转账支付了2020年11月的工资2900元。
2021年7月,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
2021年12月,申请人再次回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销售工作,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
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向申请人转账支付工资2021年12月的工资2686元。
2022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转账支付2022年1月的工资2492元。
2021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与周先生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周先生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销售管理工作。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5日期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接受周先生的管理。
2023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微信与周先生发生了如下对话:
申请人:“周叔,我干到这个月放春季,明年我就不干了,我先跟你说一下。”
周先生:“你考虑好嘛。”
申请人:“考虑好了,这里可能确实不适合我。”
周先生:“好。”
2023年2月5日,周先生要求申请人工作截止,从次日开始可以不用再来上班了,申请人因坚持要等到月底才肯交接工作离职而与周先生发生分歧,双方不欢而散后,申请人通过微信向其表叔叶先生,即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索要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叶先生回应称公司去年的经营亏损,因此没有年终奖。
2023年2月8日,申请人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1、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的年终奖6000元;
2、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9429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407元。
以上合计81836元。
被申请人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应诉。
委托人诉求:
不想支付任何赔偿。
律师名片:
律师:阚敏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法顾、投融资及并购、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超过10年法律工作经验,其中三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所独立律师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经办超过百件诉讼案件,其中如某画家起诉叶某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在业内影响较大。多次为地产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收并购尽调和协议拟定,最终促成数单交易顺利达成。长期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能高效审查各类合同,运用起草法律文件进行商业谈判,具备较为丰富的企业风控思路,善于综合平衡公司业务拓展同法律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
律师:丁涛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犯罪、民商纠纷、商事仲裁、债权债务
评价:
丁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办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对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破产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申请人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多个自媒体渠道搜寻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希望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应诉,以减少经济损失。
在律师专业水平、同类型案件处理经验、法律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对比、考量后,被申请人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接案后,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申请人积极沟通,了解案情以及被申请人的预期效果,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准备应诉材料,并凭借自身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接下来的应诉过程中,为被申请人反驳对方主张,成功取得“仲裁委驳回申请人全部诉求”的理想办案结果!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律师接案后,向仲裁委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于2021年7月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以及其2021年12月重新入职被申请人单位”的部分
申请人未向仲裁庭举证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不应当对申请人关于其其已于2021年7月离职,2021年12月重新入职的主张予以采信。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部分
我方代理律师认为:申请人2023年2月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申请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应当予以驳回。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部分
申请人2023年1月3日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管理人员周先生提出离职,周先生同意了申请人的离职申请,随后于2023年2月5日通知申请人工作截止到此。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人予以同意,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仲裁委员会也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的年终奖6000元”部分
首先申请人关于其与被申请人明确约定其具有年终奖3000 元的主张,未向仲裁庭举证证明;其次,年终奖系工资奖励,该奖励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被申请人作为用工单位有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因此,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该申请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均被仲裁委员会予以采信。
办案结果:
成功达到委托人预期,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委托人争取到了驳回对方当事人全部诉求的最佳办案结果,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减少了经济损失!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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