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女士与成都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帮客户挽回损失880000元
2021年3月25日,施女士在**公司一汽大众**店选购车辆,当天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订购了一辆车型为***大众轿车,该车辆总价款220000元。4月20日,被**公司一汽大众**店通知施女士新车已到可以办理付款手续,施女士当日付款并由**公司一汽大众**店关联公司为施女士办理车贷、保险等手续。
10月2日,**公司一汽大众**店通知施女士提车。事后十天左右,施女士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现方向盘有抖动现象。施女士第二天便前去**公司一汽大众**店做了1500公里检测及动力平衡。之后几天又发现车辆在行驶中有车轮跑偏、方向盘往右偏的现象,故又至**公司一汽大众**店反映情况,本次维修中施女士却发现购买车辆在2018年3月25日已有过维修记录,车辆做过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施女士得知后立即与**公司一汽大众**店工作人员交涉,要求对方退货并赔偿损失,**公司一汽大众**店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仅同意免费提供三次车辆保养。
故找到我所律所,我所律师认为**公司一汽大众**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次充好,隐瞒商品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记录,侵犯了施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客户希望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2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三倍价款给客户660000元。
解决方案:
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车辆,且成都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客户购买车辆系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的情况,应认定我方客户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选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其相关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成都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告知系争车辆发生瑕疵并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行为侵犯了施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过维修的系争车辆不符合消费者“新车”认知标准。对于新车的解释,按照一般消费者的心理,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本案中,超出正常维护范围的拆装后保险杠、漆面维修显然不符合上述一般消费者对于新车的认知和理解。
成都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施女士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成都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退还购车款,赔偿我方客户三倍购车款。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判决:成都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某购车款人民币220000元;原告施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返还被告成都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某损失人民币660000元。达到了客户的预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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