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是“乐捐”还是“变相罚款”?
近日,广东广州的谢女士称,自己在一家厦门美容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办理入职时,看到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该款项说明:“乐捐款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为原则,乐捐款将以现金或扫码付款的方式当天完成转账,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
在具体乐捐细则中,该制度列明了14条“乐捐”细则,其中包括:员工超过早餐用餐时间“乐捐”20元;上班期间穿着奇装异服、背心与拖鞋“乐捐”20元;工作时间外出禁止超过10-15分钟,违规者第一次严重警告,第二次“乐捐”100元,第三次“乐捐”500元等。看到这些的谢女士当时就傻眼了,立马跑路。
2、什么是“乐捐”
乐捐,俗称“添香油”、“还愿”,就是向关帝庙捐款。
这种民俗早在明清时代就流行了。善男信女,为了表达对关帝的敬仰心情,或为了报答关帝保佑的圣德而进行乐捐。乐捐的钱数或多或少,少量自放平安箱里,多的都有登记,到一定时候庙董事会予以公布或镌刻石碑留名。
“乐捐”从字面上理解是员工自愿捐款的行为,但在某些规定“乐捐”制度的企业规章制度中,多数都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员工一旦违反某些管理性规定,都由企业强制“乐捐”,“乐捐”款项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本质上,这仍然是公司罚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下,仅靠规章制度中的“乐捐”二字,并不能给罚款“洗白”,不能视为员工的自愿行为。
3、公司自行设置罚款权合法吗?
罚款一般是指企业对于违反了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经济处分,这部分金额要求员工要么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要么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在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企业经济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对其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员工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等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奖才有罚,如果公司设立了全勤奖或者其他形式的奖金,这种情况下,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可以扣除奖金,如果没有奖金,只有罚款,这就是违法的。
且个人捐款必须是出于自愿,以捐款名义实行强制性的克扣,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并不合法。
4、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