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郭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赵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在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财产分割不明确,双方于2021年12月2日签订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 :被告持有的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8%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需在2022年1月31日前办理股权过户,逾期需向原告支付每天1000元违约金;
两名婚生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需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人民币2万元;被告需在2021年12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00万元,若到期未支付,被告名下的房产和车做抵押,且按2%利息计算月息。
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抚养费和400万元款项并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过户,但被告仅在2022年1月支付7000元抚养费。
委托人诉求
● 判令被告将其持有的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8%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
● 判令被告按照每月2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起至今的抚养费,暂计算至2022年3月(共4个月),为73000元(已扣减掉被告支付的7000元);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00万元和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3日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
●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案件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我方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描述的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身份信息、离婚证、协议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因此可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全面履行权利义务。
办案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抚养费73000元;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400万元整以及利息(从2021年12月13日起算按每月2%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持有重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将被告持有的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8%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