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费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2年4月8日,被告费先生来到原告张先生处购买二手车,并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6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当日,被告支付了8000元的定金,原告已于次日4月9日将案涉车辆过户于被告名下,后续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尾款,并将案涉汽车交付于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
现案涉车辆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拒不支付尾款,也不接收车辆,已违反了双方的签订的 《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的第4条:“以上条约双方共同遵可,双方自愿买卖,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20%的违约金。”
委托人诉求
● 判令被告支付购车尾款160000元;
● 判令被告支付拒不支付尾款的违约金32000元;
●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接受车辆;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仔细整理法律意见,搜集有利证据提交至司法机关。同时,及时找到对方当事人展开耐心的沟通,多番调和下,双方达成调解。
办案结果
调解结案,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尾款160000元,以及尾款的违约金32000元,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接受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