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何先生委托我所为其处理与**实验学校的劳动争议一案

2023-04-03

委托人:何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实验学校(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4日至2020 年8月13日,约定申请人工作岗位为校警;2020年8月14日,申请人再次与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校警,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全 2023年8月13日。

自2018年5月至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实行12小时两班倒的工作时间制度,申请人实际每周上班六天,每天上午7时50分上班,晚上19时50分下班。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一份《待岗通知书》,告知因申请人不能做到忠诚敬业,不认同学校文化,无法履行学校校警岗位职责,保卫好学生、教师及学校利益,经过考核评估决定让申请人自2022年3月15日起待岗,待岗时间为30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拖欠加班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同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委托人诉求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03月01日至2022年03月28日延时加班工资71586.21元;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03月01日至2022年03月28日休息日工资27456元;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01月31日至2022年02月06日法定节假日工资5793元;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待岗培训期间工资差额3686.73元。

● 判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000元。



办案律师

/upload/picture/20230310/e445e77296e7cc17ff1f93e41ac15c72.jpg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办案结果


经锦湛律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5000元。

/upload/picture/20230228/fc218ddb8ec10354d8852bf0107e4bcb.gif


公众号

抖音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