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何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实验学校(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4日至2020 年8月13日,约定申请人工作岗位为校警;2020年8月14日,申请人再次与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校警,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全 2023年8月13日。
自2018年5月至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实行12小时两班倒的工作时间制度,申请人实际每周上班六天,每天上午7时50分上班,晚上19时50分下班。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一份《待岗通知书》,告知因申请人不能做到忠诚敬业,不认同学校文化,无法履行学校校警岗位职责,保卫好学生、教师及学校利益,经过考核评估决定让申请人自2022年3月15日起待岗,待岗时间为30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拖欠加班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同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委托人诉求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03月01日至2022年03月28日延时加班工资71586.21元;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03月01日至2022年03月28日休息日工资27456元;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01月31日至2022年02月06日法定节假日工资5793元;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待岗培训期间工资差额3686.73元。
● 判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
● 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000元。
办案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办案结果
经锦湛律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