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被起诉“不当得利”,原告要求向其退还28万元!经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原告当庭撤诉

2024-04-28

合同纠纷

委托人:谢先生(被告)

对方当事人:杜女士(原告)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四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业务范围涵盖S**系统节点买卖,原告于2023年5月前后,经与被告微信沟通、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沟通后,与该公司达成“S**系统节点”买卖合意。


为便于交易,原告遂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告的个人账户转账28万元,作为购买40个节点的对价。当天收款后,被告向节点机器经销商指定账户转账支付28万元,同样购买40 个节点。


随后,由被告牵头组建微信群聊,群成员包括被告及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及同批其他购买者、节点设备供应商,该群作为售后群,用于交流节点设备架设及运行情况。


2024年3月,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购买40个节点的对价28万元,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以“转账错误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


被告在开庭审理前一周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委托人诉求:

不同意向原告退款。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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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丽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婚姻家庭


评价:

十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法律事务及企业知识产权架构与维护等各类商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准地提供了企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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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直在尝试寻找专业的律师应诉,通过对比四川境内多家律所的同类型案件处理经验、律师法律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各方面因素后,在庭审10天前,被告经过慎重的考虑后,才决定委托具有处理多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且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办案结果、收费透明、律师具有专业服务意识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2024年3月14日,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并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代理律师经向被告沟通、查阅原告资料、收集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矩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S**存储设备销售托管合同、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个人账户对账单、与原告及牵头组建技术交流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与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时,经过分析,发现本案并非原告所诉之转账错误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因“比特币矿机”交易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由此形成书面答辩状并准备证据材料,于2024年3月23日开庭审理前向法庭提交并说明。

 

开庭当天,法庭向原告释明本案为买卖合同,该法庭无管辖权,另外,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法庭向原被告本人询问调解意愿,但双方未能就调解金额达成一致,故经法庭释明,原告当天撤回起诉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本人的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我方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关系本案真是法律关系为原告与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我方当事人的收款行为性质为职务行为,并非合同当事人,非本案适格被告


我方当事人系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业务范围涵盖S**系统节点买卖,原告于2023年5月前后,经与被告微信沟通、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沟通后,与该公司达成“S**系统节点”买卖合意。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和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我方当事人无受益事实,原告主张的损失的基础法律关系亦为原告与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刻意回避了该真实法律关系,其诉求不具有正当性,仅为举证便利,系对不当得利诉讼的滥用。


二、在原告与四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法律关系中,原告是否利益受损应结合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及履行状态进行综合认定,应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解决。事实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完毕本案节点设备的提供义务,亦将该节点机器正常架设并运行,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合同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与我方当事人存在不当得利、主张我方当事人退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办案结果: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在分析案情时发现本案并非原告所诉之转账错误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因“比特币矿机”交易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由此形成书面答辩状并准备证据材料,于2024年3月23日开庭审理前向法庭提交并说明。


原告当天申请撤诉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让原告当庭撤诉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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