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熊女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课程顾问,工资结构为底薪+津贴+提成+免费上课,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自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提出离职,后未再到被申请人处上班;
●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予以否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处员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开业时,是以学员的身份在被申请人处上课,因申请人个人经济情况从未支付学费,申请人提出利用空余时间在此帮忙以延缓学费交付,被申请人出于同情同意了。
委托人诉求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提成工资20196.55元;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工资27000元;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问津贴3600元;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577.03元。
办案律师团队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我方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不是公司员工,仅仅是公司工作室学习舞蹈的学员,在被申请人处临时帮忙做一些事情,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也是帮忙的费用。
但申请人提交的美团店铺信息的截图、宣传单等,显示被申请人处的联系电话均是申请人的手机号码,能够证明申请人从事被申请人处相关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为工资。申请人提交的与被申请人控股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以及此后提出离职的事实。被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也能够证明申请人长期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相关工作。
办案结果
● 被申请人**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熊女士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末足额支付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0796.55元;
● 目前申请人已收到全部拖欠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