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被告赵某因盗窃罪于2016年刑满释放,出狱后给其父赵某某购买钢管,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9日被**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6日被**县人民检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10日被**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客户希望
1、减轻刑罚
解决方案:
赵某犯罪情节较轻,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赵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某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赵某所制造、持有的枪支仅系用于其父赵某某守护庄稼之用,其目的性单一,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达到了客户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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