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如今商业合作日益频繁,合伙投资项目已成为常态,投资者在注入资金时总是期望未来的盈利,然而由于市场需求的波动、行业竞争等不确定性因素,投资项目的资金回流往往面临风险,一旦项目不幸遭遇亏损,投资者出于减少损失的本能反应,通常会迫切要求退还投资款。此时若双方协商将这部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这样的转化是否等同于抽逃出资?若以此借款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又是否会支持?
案情速递:
委托人:陈先生(原告)
相对方:**商贸公司(被告)
原告和被告合伙经营了一工厂,实际运营由被告负责,双方事先约定,利润依照出资比例分配。然而工厂后续遭遇资金周转难题,双方遂进行财务清算,这一查竟发现被告私自挪用出资款与应得利润,填补到其他项目中,致使原告未能获取应有的收益。经协商合意,将这笔款项转为了被告的个人借款,然而签订了借款协议后,被告却未能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只得选择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相识于一场行业交流会上,当时他们都看好木材加工产业的前景,一番商议后,两人决定合伙经营木材加工厂,专门为周边家具厂供应定制木材。202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项目总投资为50万元,原告出资20万元,被告出资30万元,协议中详细列出了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计算方式,并特别约定了被告要确保原告的出资本金安全,若因原材料供应商拖欠货款、工厂经营不善破产或其他任何意外因素导致原告资金受损,被告必须全额归还原告本金。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分3次将20万元投资款转给了被告。在筹备与经营初期,一切看似顺利,工厂订单不断。然而到了年中,木材价格大幅波动,加上下游几家家具厂回款延迟,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于是2023年6月两人进行了财务核对结算,一算账发现被告这边由于资金挪用填补其他漏洞,导致原告不仅没见到利润,投入的本金都岌岌可危。经详细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投资本金及按照当初预估利润比例应得收益共计35万元。
原告念及二人相识以来的情谊,面对这一情况,并未在第一时间气急败坏地为难被告,而是冷静与被告协商将这笔钱转为借款,被告自知是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便同意了该方案,随后两人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承诺分4期还清欠款给原告,每期归还 8.75 万元;但事与愿违,被告在归还第一期款项后,后续便因个人投资其他项目失败,资金链断裂,再也无法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心灰意冷,只得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期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应得的权益。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6.25万元及相应利息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陈鹏举
擅长领域: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所接到原告的委托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在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律师接到任务的第一时间,便与原告进行了深入且全面的沟通。了解案情发展和原告诉求后,律师开始了证据收集工作,仔细查阅原告提供的厚厚资料,从中甄别筛选出关键的证据,包括合作协议,财务核对结算清单,还有借款合同,仔细审阅了其中的条款,并准确判断出哪些条款受法律规定保护,初步掌握了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
收集完证据后,律师进入了更为精细的诉讼准备工作,他依据收集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着手起草详尽的代理意见书。从案件事实陈述、证据罗列分析,到法律依据引用,再到诉求合理性阐述,为律师在庭审中的陈述提供了事实基础。
同时律师也发挥了自己在商事纠纷领域的经验优势,换位思考,站在被告的角度深入剖析可能的辩称方向。针对每一种潜在辩称,他都精心准备了应对策略,从反驳论点的构建,到证据的二次整合运用,确保庭审中无论被告抛出何种 “难题”,都能迅速、精准地予以回击。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提交关键证据:一是合作协议,明确出资、利润分配与本金保障条款;二是 2023 年 财务结算清单,呈现被告过错致原告困境,支撑借款转化必要;三是借款合同,有还款承诺、利息约定及维权条款,表明双方合意。依据以上多项证据主张依《民法典》规定,被告应依约还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款项本质为投资款,不应按照借款合同来执行。其反复强调合伙经营本就遵循风险共担原则,不能将投资单方面转化为借款索取。并且被告还提出,在合作期间原告曾因工厂业务获取过一些隐形收益,应折抵部分款项,但却未能提供任何切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撑这一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借贷关系,但是系对双方合伙经营的核对结算,是在双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庭审中经双方核对,原告的投资本金实为20万元,利润为15万元,合计35万元。被告欠原告的投资本金及利润为26.25万,双方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6.25万,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提醒:
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资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将投资款项变更为借款。将投资款转为借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需考虑以下情况:
1、是否向公司出资?是否登记为股东身份?向公司出资且登记为股东后,出资就成公司财产,受法律保护,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否则涉嫌抽逃出资。
2、投资给股东或其他个人,没办股东登记手续,双方协商可把投资款转成个人借款或欠款,这种新借贷合意下,投资人主张还款,法院一般支持。
目前实际裁判中常见的两种情形:
(一)在投资行为结束后,双方经过清算后对投资款,分红等转化为借款,此时属于双方在投资后达成了新的合意,原投资行为已经结束,所以认定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投资者以借款予以主张,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二)在投资行为尚未结束时,公司未经清算即向投资者出具借条,欠条等,因为投资后的财产即属于公司财产,未经依法清算即以借款的行为将投资者的投资款予以归还,实质上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本案中双方的借款合同是通过要约、承诺等方式订立,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钱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