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价值2万元的快递不翼而飞,快递公司只赔300,合理吗?

2025-01-08

合同纠纷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随着网购和电商的兴起,快递服务如今已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然而网购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随之产生新的问题,在运输过程中托寄物品经过多次中转交接,可能会面临遗失、损坏的风险。当商品于邮寄途中遗失,又或是惨遭毁坏,由此引发的快递服务纠纷,责任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又该如何维权索要赔偿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李女士原告

相对方:**快递公司(被告)

原告将一款闲置的二手奢侈品包包挂在网上进行售卖,售价2。在买家下单后,原告预约了被告的上门取件服务,并将包包交付给快递人员,然而此后快递的物流信息一直停留在快递站的揽件状态,数天过去后,原告察觉物流异常,遂联系被告客服,在得知快递丢失后,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按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被告依据快递服务协议,仅同意按300元标准赔付。原告难以接受这一方案,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最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热衷于购买收藏各类奢侈品包包随着喜好的变化,家中闲置的包包越来越多,于是她偶尔会将自己不再喜欢的二手包包挂在网上出售,以腾挪出更多空间,也顺便给包包寻个新主人。2023陈女士在网上看中了原告挂出的一款经典款二手名牌包,双方经过一番交流,最终谈妥价格为2万元,陈女士当即付款下单。原告随即联系了平台推荐的快递公司,即被告,在被告提供的空白速递单上,快速写下收件人陈女士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收寄信息,然后把这款包包交给前来揽件的工作人员,同时支付了运费30元。当时快递人员并未询问产品信息,也未告知原告要对货物进行保价。

 

揽件员收件后,于当天下午将原告的包裹送至位于市中心的分拣网点。但不知什么原因,该网点在收件后的当天并未依流程及时转运包裹。在接下来的一周多时间里,物流信息也毫无动静。原告这才察觉到问题,通过被告官网查询快递物流信息,结果发现自包裹收件后,物流信息就一直定格在最初的揽收状态,未曾更新。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客服追问,被告才告知原告其快件可能出现了异常,或许要作遗失处理。原告心急如焚,立即与陈女士取得联系,陈女士明确表示并未签收任何快递,原告再次仔细核查物流信息,发现依旧没有新的更新,更无签收记录,最终只好将货款退还给了陈女士。

 

原告为了得到快递准确的消息以及解决方案,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交涉。在距离交付货物半个月后,被告终于承认并告知原告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幸丢失,但被告方却告知由于原告当初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依据快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考虑到原告货物的价值,同意再追加1千元进行赔偿原告当然无法认同赔偿方案,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只好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包包的实际价值2万赔偿自己的损失。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货物实际价值2万进行赔偿

2、请求判决对方承担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田丁方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律所接到原告的委托后,迅速指派了擅长合同纠纷的=律师承办此案。律师在接到此案的第一时间,便与原告进行了深入且细致的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处细节,从包包的购入来源、成色状况,到与买家的交易过程,再到快递交付时的具体情形,均逐一记录在案。

 

为了有力地支持原告的诉求,律师开始了证据收集工作。一方面指导原告整理出包包购入时的发票、凭证,这些票据清晰地显示了包包的品牌、款式以及当时的购买价格;另一方面将原告的交易聊天记录进行全面梳理,聊天记录中双方对于包包的细节讨论、价格协商直至最终成交价,都成为关键证据链条的一环。此外还收集了原告多次与快递公司客服沟通的录音及文字记录,在这些记录里,快递公司对于快递异常情况的反馈、处理态度以及始终未提及保价告知的事实一目了然。

 

针对货物价值的认定,律师不仅依据原告提供的实物照片,请专业的奢侈品鉴定师出具鉴定报告,进一步佐证包包的品质与市场价值区间,还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调研同款二手包包在当时市场的普遍售价,整合形成一份详细的数据报告,确保法院能全方位了解涉案包包的真实价值。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主张:被告所制定的 “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 这一条款系被告单方面拟定,明显属于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有不可推脱的法定职责,必须以清晰易懂、引人注目的合理方式,向原告提示该条款,保障原告了解条款内涵及可能带来的权益影响。同时在寄件过程中,从揽件员上门收件直至包裹交接至转运环节,均未以任何形式向原告进行保价告知,被告完全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提示说明义务,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明确规定,此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给予足额赔付。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从快递行业长久以来的惯例审视,保价条款在快递服务协议中广泛存在,一直是平衡行业风险与运营成本的关键举措。被告拟定的“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 300 元”条款,绝非针对原告一人,而是综合考量行业整体的运营成本架构、快件遗失风险概率等诸多因素后得出的合理标准。在此次寄件业务中,被告确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进行了保价告知,但强调行业惯例使然,认为原告作为寄件人应有基本的风险认知。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陈述、举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关于被告“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的条款效力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原告并未在“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被告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原告进行说明,故该条款无效。被告应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关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认定,原告所举证据已证明其货物的实际价值,被告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法院予以采信,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提醒:

在日常情形下,倘若快递出现丢失或损毁状况,诸多快递企业惯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张仅按照“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一般的快递企业所从事的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畴,故而不能直接套用邮政法中的这一限额赔偿条款。此类快递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来予以处理。

 

当我们寄送快递时,填写快递单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快递单由快递企业提供,其上通常载有针对未保价快件若发生丢失、损毁情形下如何赔付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之中不乏存在免除快递企业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剥夺消费者关键权利的内容,此类条款可被视作 “霸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拟定这些格式条款的快递企业,有义务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那些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一旦消费者提出要求解释说明,快递公司必须给予详尽阐释,否则这些条款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着重提醒大家,寄送贵重物品时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快递公司;仔细研读快递单正、背面条款,明晰赔偿规定,依运单如实填好物品信息,贵重物品尽量保价;妥善留存快递单与能证明货物价值的凭证,一旦快递丢失或损毁,即刻与快递公司沟通协商,协商无果的依据实际情况向法院起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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