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当夫妻感情走向尽头,选择协议离婚本是为了和平分手,各自开启新的生活。然而现实却总有不尽人意之处,部分人在离婚时,为了一己私利,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试图在财产分割中占便宜。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隐匿的财产一旦被发现,双方往往还是会重新协商分割,此时出于公平以及对子女未来的考量,一部分人会将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可人性难测,即便签署了协议,仍有人出尔反尔,拒不履约,面对此类情况,被损害利益的一方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张女士(原告)
相对方:徐先生(被告)
第三人:小徐
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将婚内a、b两处房产进行了分割处理,约定a房产归原告,b房产归被告。然而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婚前购置的一处c房产及车位未进行分割,遂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诉讼进程中被告主动找来原告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被告所分得的b房产归婚生女所有,c房产及车位归被告。但未料到约定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b房产的过户义务,还私自将房产收回,进行了出租使用,这让原告和第三人感到无奈,只好再次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1985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即本案第三人。不过人生的轨迹总是充满变数,到了2011年8月夫妻二人决定协议离婚,并对婚内2套房产进行了了分割,约定a房产归到原告名下,b房产则归属被告。在协议离婚两年后,原告意外发现被告隐瞒婚内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作分割,其中包括c房产一套及车位一间。原告当即找到被告,就c房产的分割问题提出协商,希望能妥善解决此事,然而被告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分割,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果断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对这些被隐匿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法院迅速立案受理。
案子进入审理流程后,被告大概也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主动请求和解,找到原告协商解决。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协议:一是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小,暂时无法办理过户,被告同意在2018年7月之后,将b房产的所有权过户到女儿名下,给女儿未来一份切实的保障,在此之前将该房产交与原告使用及出租;二是原告认可原离婚协议未曾提及的c房产归被告一人所有,至此二人都认为婚内财产分割事宜已彻底厘清,再无纠葛。协议签订完毕,原告配合被告前往法院达成调解。
时间来到2018年7月,双方协议约定的节点,本应按约过户 b 房产至第三人名下,谁料被告不仅未履行承诺,还矢口否认协议的真实性,完全背离当初的约定。2023年12月被告更是私自换掉房屋钥匙,强行收回涉案房屋,自己进行出租使用。这之后不管是原告还是第三人,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过户义务,可被告一概不理,完全是一副拒不执行的模样。看着被告出尔反尔,原告心里明白,再怎么协商也是徒劳,当下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维权,才能守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了。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延迟履约的损失,损失按2100元/月租金为标准,从2023年12月起至计算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之日止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反诉案件受理费等)
律师:
律师:周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当律所接到原告委托后,深知此案件涉及复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经过考量,指派了在各领域都拥有丰富经验的周律师承办此案。周律师接手案件之初,便迅速进入状态,全身心投入到前期筹备工作当中。首先与委托人建立起信任关系是一切工作的起始点。为此周律师专门安排出大块时间,与原告进行了多次沟通,并从中敏锐捕捉到有用的关键信息。
周律师将目光聚焦到此前的离婚协议以及相关诉讼资料上。她深知这些文件是案件的关键脉络,承载着过往纠纷的处理轨迹与潜在遗留问题。周律师逐字逐句地审阅离婚协议,对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进行深度剖析,不放过任何一处可能存在歧义或漏洞的表述。
随后展开证据收集,再此过程中,周律师一直与原告保持密切沟通,用通俗语言答疑、汇报进展,安抚其情绪,助她以平稳心态配合诉讼。
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着重指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如期过户房屋,已然构成违约。这种违约行为致使第三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原本可期的生活规划被打乱,经济上也承受着不必要的损失。被告私自收回房屋并用于出租获利,完全无视协议约定与家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弥补因其违约给原告和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2013年签订的《协议》,实则附有生效条件,即需在签字一周内前往公证处公证,并且原告要在公证后一周内撤销对他的起诉,然而这两项关键行动均未落实,所以在他看来,该协议压根就未生效,等同于一张废纸。甚至他还声称签署这份协议是遭受到了原告的欺诈,并非他的真实意愿表达。
一审法院在深入审理本案后,梳理清了案件的关键脉络。法院查明,尽管起初原告与被告离婚之时,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b房产所有。但后续剧情峰回路转,原告发现被告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c房产和车位一间),并引发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重新签订了《协议》,依据这份《协议》,被告需将b房产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相应地原告选择放弃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权益,以此达成一种利益平衡,确保双方都能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处置,据此被告才顺理成章地获取c房产的完整所有权。
关于房屋过户这一诉求,法院着重强调这份《协议》是双方经过深思熟虑、权衡利弊后的真实意思体现,内容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理应对双方具有确凿的法律约束力。而且经仔细审查协议文本,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公证是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因此被告反复强调协议未生效的主张,毫无事实根基,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第三人本人对原告请求被告协助过户一事明确表示无异议,这进一步印证了过户事宜符合各方利益诉求,法院判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
关于赔偿损失这一诉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未依照《协议》按时履行过户义务,已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b房产此前一直由第三人委托原告管理,而被告却在2023年12月擅自收回房屋,并用于出租赚取收益。原告主张按照每月 2100 元的标准计算租金损失,自2023年12月起算,直至房屋所有权成功转移至第三人名下之日止,该主张合理有据,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全面支持了我方诉求: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务必协助第三人将b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过户至第三人名下;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损失计算标准为:自 2023 年 12 月起,按每月2100元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第三人名下之日止);
3、本案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结果,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并已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对我方律师在案件全程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敬业精神以及为维护她们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努力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为表感激之情,她们满怀诚意地来到律所,亲手将锦旗递到我方律师手中。
律师提醒:
本案关键争议点之一便是涉案房产的处置是否属于赠予性质。从法院的审理意见来看,清晰明确地认定本案并非单纯的赠予纠纷。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虽有将房产给予婚生子女的约定,但这一约定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是夫妻双方对整体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协商分割的一部分。它与一般的赠予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并非一方单方面、无条件地将个人财产赠与子女,而是以女方放弃其他部分未提及房产的权益为交换,男方才需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子女,双方达成了一种紧密关联的利益平衡。
在离婚处理财产时应注意:
1、绝不要试图在离婚时隐匿财产,一旦查实隐匿行为,定会在财产分割时面临法律的严惩,对自己极为不利;
2、若确实有将财产赠与子女等类似安排,务必确保协议签订规范、意思表示真实,且充分了解赠与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随意反悔引发纠纷;
3、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其他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否则另一方有权依法维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