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丈夫拒绝支付人工授精子女抚养费
陈女士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老公杨先生无生育能力。后夫妻二人通过人工授精手术,不久,陈女士怀孕,生育一子。
之后,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陈女士要求离婚,孩子归她,但是要求杨先生每月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
但杨先生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他抚养教育,那他可以负担抚养费用;但是如果由陈女士抚养的话,那他就不承担抚养费用。
那杨先生究竟该不该支付抚养费呢?
陈女士和杨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
实施人工授精时,杨先生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杨先生也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在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杨先生仍寄去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所以陈女士和杨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现在杨先生以孩子跟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的。
所以不管如何,杨先生都应当负担起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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