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周某
对方当事人:**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案情概要:
1、周某与**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就**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出售的**中心2栋2层37号商单方签署了《**中心项目选房确认单》,该《确认单》仅约定了房屋信息、付款方式,且并没有贵方的盖章确认。周某当天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 100000 元整,**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相关《收款收据》。
2、周某支付购房款100000元整后,**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未与周某签订相关购房合同,并且周某从相关渠道已得知**中心因未知原因停工,至今并未开工。因此周某考虑相关风险要求**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00000元整。现因**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拒不返还购房款,周某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办案律师团队: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律师认为:
根据委托人单方签署的《**中心项目选房确认单》、**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出示的《收款收据》以及本所律师向委托人了解的情况共同表明: 委托人于2021年8月28日支付100000元整的购房款后,**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并未立即与委托人签订购房合同,且相关文件也证实**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出售的**中心项目已停工,委托人在考量相关购房风险后有权主张返还全部购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与**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并未成立有效的购房合同,委托人有权主张返还全部购房款。因**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未及时返还委托人购房款的行为对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已构成了侵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结果:
调解结案
协议结果:
双方就周某拟购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推介的**中心的商铺所支付的10万元定金协商返还等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退还周某定金人民币70000元整(柒万元整),另30000元(叁万元整) **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不再退还。
二、周某将购买商铺所签订的确认单原件、收款收据原件在2022年1月10日前返还给**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三、双方履行完上述相关义务后,就拟购房屋、定金支付等事情完全处理完毕,互不相欠,甲乙双方不再以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