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B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对方当事人:张某、李某、**租赁站
承办律师:黄岚、田丁方
案情概要
一、2016 年 9月1日,张某向**租赁站借款120 万元,用A公司集体所有权房屋 1126 平方米作抵押物,并办理了村镇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2016年9月27 日,张某向李某借款 40 万元,约定用A公司办公楼作抵押担保,同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再次借款 20 万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书》,由**租赁站为出借人,A公司为借款人,张某和B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用A公司办公楼村镇房地产作抵押,借款金额为 180 万元,期限 6 个月,月利率为 2%,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三、2017 年 11 月 22 日,张某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本案借款、担保人定出还款计划,约定如不按计划还款,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由败诉方承担。
四、但张某及担保人仍未按计划还款,经李某多次催收,张某和A公司在2021年3月13日再次定出《还款计划协议书》,因A公司被注销,该借款本息由张某和B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后,张某和B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仍未偿还。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租赁站借款1752000.00 元及2021年3月13日前的利息,共计 2679912.33 元;张某应支付李某、**租赁站2021年3月14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B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清偿责任。
六、一审判决之后,B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并委托我所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被上诉人不再追究B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我所成功为委托人挽回损失。
调解结果
李某、**租赁站自愿放弃本案案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向B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及赔偿责任。
办案律师团队
办案小结
代理律师于本案一审判决后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委托后,经向当事人沟通、查阅原告资料、收集当事人处的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代理律师以委托人事实上缺乏担保的意思表示、形式上缺乏关联担保所必需之股东会决议且委托人对公章使用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为切入点,整理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与承办法官庭前沟通,2022年2月28日因疫情影响经云晤app 网上开庭审理,庭后邮寄交代理词。
2022 年 3月 24 日,经法官组织,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当天各方经云晤 app 网上开庭确认调解笔录,本案遂以调解结案,因涉及诉讼费退费办理,代理律师随后办理了委托人银行账户之解除保全措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