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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曾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胡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3年5月20日,原告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南充市某大桥下穿路段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
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警勘验现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出现右腕、面部多处疼痛、血流不止等症状,后经当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
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
右手3、4、5掌骨基底部骨折;
右腕三角骨、大小多角骨、钩骨;
右手拇长伸肌腱断裂;
右手第4指背身肌腱断裂;
右腕重度皮肤挫裂伤瓣缺损;面部皮肤挫裂;
右手背皮肤挫裂伤;
张口困难。
原告受伤住院共计35天,但被告除支付住院医疗费及部分护理费外,并未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后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协商,却惨遭拒绝,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向法院处理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在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的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原告前往当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其右手腕关节开放性损伤致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为10级伤残。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遭受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2187元、护理费5710元、误工费17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700元、伤残赔偿金8646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6400元、鉴定费1000元等共计人民币163373元(已扣减支付款28500.64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团队: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当事人发生车祸后,被告只愿意垫付部分医疗费,不愿支付赔偿,其家属无奈之下只能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借钱,凑齐医疗费。在当事人出院后,当事人家属开始着手准备委托律师起诉被告,追讨赔偿。
当事人家属在抖音、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搜索四川省内正规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中,了解到了位于成都市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在其账号主页了解到律所办理过多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遂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讲述完当事人遭遇的情况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律师针对该情况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的家属认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服务非常专业,并在律师协会网站查询其具有合法注册的资质与执业许可,确定好收费等相关事宜后,当事人家属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办理此次诉讼案件。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在接案后前往南充市,全程陪同当事人、配合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完成伤残鉴定。在等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开始确定被告人选,通常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被告不仅可以是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其车辆投保,还可以将保险公司与机动车驾驶人列为共同被告,但该起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并未投保车险,因此仅需将机动车驾驶人列为被告。除此之外,代理律师还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撰写起诉状,其中载明要求被告赔偿在原告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诉讼费等款项。在准备好前期工作后,代理律师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提交至法院申请立案,并整理主张赔偿项目和费用所需的证据,比如《伤残鉴定报告》 、治疗凭证等。
在庭审阶段,尽管被告律师极力辩称,对我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结果不予认可,我方代理律师仍旧据理力争,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151744元的赔偿金额。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根据以上法律条例,被告应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费用。
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以上代理意见均被法院予以认可。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151744元。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151744元赔偿款。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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