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女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李先生(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李先生与申请人王女士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5月24日,李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20000元,王女士当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其转款90000元。
以及在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李先生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通过ATM机从王女士银行卡内取款共计81000元;之后双方经过核算,李先生向王女士出具金额为81000的借条,并承诺按约定还款,后李先生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李先生辩称,不认可双方有借款合意,已经向王女士转款60800元,再加上生活上对王女士的一些花销,已经抵消借款。
委托人诉求
● 判令李先生向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71000元;
● 判令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先生承担。
办案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经查,李先生向王女士出具 《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女士81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
出具《借条》后,李先生与王女士均确认,李先生向王女士转款60800元,王女士向李先生转款90000元。事后王女士明确诉请为:要求李先生归还81000-60800+90000=110200元。
办案结果
● 已按委托人的要求到法院应诉,并且拿到裁决书。
● 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王女士支付借款本金110200元及利息(以110200元本金为基数,从本裁决生效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