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谢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陈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2年4月3日,被告陈先生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成都市双流区与原告谢女士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先生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后,原告将汽车送往修理厂修理,共计花费26926元。
因被告未购买商业险,原告作为车主有权要求赔偿车损,原告与被告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诉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6926元。
办案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我方律师代理意见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费任。被告陈先生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谢女士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原告谢女士的车辆受损,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陈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陈先生应对原告谢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谢女士主张维修费26926元,有维修费发票及维修结算单在案佐证,足以证明其损失。
办案结果
● 被告陈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谢女士支付赔偿款26926元。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目前原告已收到车辆全部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