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最近,我们接到不少网约车司机的咨询,他们都遇到了同样的困境:因为价格便宜或对保险产品不了解,购买了所谓的'统筹险',结果发生事故后却遭遇理赔难。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类公司常以“与正规保险同等保障”为噱头,通过仿冒保单、混淆概念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导致车主误以为自己投保了合法保险,实则陷入“出险无保障、退保损失大”的被动局面。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车主缺乏保险知识,被低价吸引,甚至被刻意误导;另一方面这类公司以“安全统筹服务”名义注册,游离于银保监会监管之外,其合同条款模糊、偿付能力薄弱等问题长期处于灰色地带。此外,销售环节的虚假宣传进一步加剧了风险,例如业务员刻意隐瞒“非保险”性质,甚至伪造知名险企标识诱导签约。这种乱象不仅损害了车主的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
车辆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保险,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商业险(机动车商业保险)
商业险属于自愿投保的保险,主要包括:
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保障因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本车乘客及驾驶员的伤亡赔偿。
车损险:保障被保险车辆因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
那“统筹险”到底是什么?是否合法?
“统筹险”并非正规保险产品,而是一种行业内部的互助机制,通常由运输企业或相关机构组织。其运作模式是:成员缴纳费用形成资金池,发生事故时从中支付赔偿。然而,这类业务存在严重问题:
1、非正规金融活动,不受监管
"统筹险"本质上属于非正规金融活动,其经营模式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备案,不具备合法保险业务资质。根据现行监管规定,正规保险公司严禁参与此类业务,相关合同亦不受《保险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2、混淆概念,误导消费者
部分机构通过刻意模糊"统筹险"与正规商业保险的界限,以低价、高保额为诱饵进行不当营销。由于缺乏准备金制度和偿付能力监管,这类产品的实际赔付能力存在重大隐患,极易出现拒赔、拖延赔付等情况,严重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
3、扰乱市场,增加风险
此类违规业务不仅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更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运营主体普遍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问题,存在挪用资金、破产跑路等风险事件频发,既损害行业公信力,也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监管部门已多次警示消费者警惕此类非持牌金融活动。
以案说法:
2023年2月,鄢某驾驶车辆与余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鄢某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鄢某因违反交通规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作为某制砂公司驾驶员,因未完全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所属的制砂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深圳某安全统筹公司购买了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互助统筹服务。
事故处理过程中,制砂公司依据责任认定结果,向鄢某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元,其中包含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18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1万元由制砂公司先行垫付。随后,制砂公司依据其与深圳某安全统筹公司签订的互助统筹合同,要求该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的31万元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因协商未果,制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安全统筹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管辖适用问题。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的一种风险互助机制,其本质属于行业内部的互助性安排,而非《保险法》所规范的商业保险行为。安全统筹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普通商事合同,而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因此不适用保险合同的特殊管辖规定。
法院进一步指出,由于该合同不具备保险合同的法定特征,相关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外法院强调,安全统筹业务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其合同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需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最终法院裁定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律师:
律师:黄岚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
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2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提醒:
各位司机朋友需特别注意,切勿以"统筹险"替代正规车险。这类产品既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也不受保险保障基金兜底,一旦运营方资金链断裂,所有风险将直接转嫁给投保人。特别提醒营运车辆驾驶员,您每天面临的道路风险需要真正的保险保障,切不可被"价格优惠"蒙蔽双眼。
实务中我们发现,涉及"统筹险"的维权案件往往陷入"三无"困境:无明确监管主体受理投诉、无标准化理赔流程可循、无有效资产可供执行。更棘手的是,这类公司常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运营模式,等消费者发现问题时,原办公地点早已人去楼空。即便获得胜诉判决,也常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成为"法律白条"。
建议驾驶员朋友们树立三个必要认知:首先保险是专业金融产品,必须选择持牌机构;其次保费差异反映的是保障程度不同,不应单纯比较价格;最后投保时要重点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级和服务口碑。如发现误购"统筹险",可向银保监会12378热线举报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同时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止损。最后提醒一下,对保险产品的正确选择,就是对自身和乘客安全的最大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