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日常生活里,不少人碍于熟人情面,或是基于信任,在达成合同意向后,仅仅通过口头形式确认,而未签订书面合同,这种现象在装修领域尤为普遍。装修领域事项繁杂,从施工工艺、用材选择,到质量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因沟通不畅或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倘若装修完成后,对方以质量问题等为由拖欠尾款,且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贺某(原告)
相对方:徐某(被告)
2024年徐某租赁门店准备开美容店,通过房东介绍认识了装修人员贺某。双方口头约定装修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装修完毕后,徐某以墙面不平整、墙布款式不符及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尾款。贺某则认为施工符合约定,工期延误为不可抗力,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将徐某起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24年徐某租赁了一间门店,准备经营美容店。为了尽快完成装修并开业,徐某希望房东帮忙推荐可靠的装修人员。房东便将熟识的贺某介绍给徐某。双方见面后,贺某根据徐某的装修需求提出了报价,徐某认为价格合理,便口头同意。由于是熟人介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约定为准。徐某希望能在两个月内完成装修,对此贺某并未明确保证工期,只是表示会尽力而为,尽量在两个月内完成装修,以便徐某能按时开业。
装修工程开始后进展顺利,但施工期间恰逢雨季,导致工期延误,最终耗时三个月才完工。徐某对此非常不满,认为贺某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影响了自己的开业计划。此外徐某还指出墙面不平整、墙布款式与约定不符等问题,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36000元尾款。贺某则认为,墙面工艺和墙布款式均按双方此前约定执行,不存在质量问题,工期延误也是由于天气原因,且自己从未保证过一定能在两个月内完工。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升级。
由于徐某长期拖欠尾款,贺某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装修工人们的工资也迟迟无法发放。贺某多次与徐某沟通,试图协商解决,然而徐某态度坚决,始终以装修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并声称贺某的施工不仅延误了工期,还影响了美容店的整体形象和客流量,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无奈之下,贺某决定委托律师起诉徐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尾款360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王俊豪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企业风险管理、劳动人事争议
评价:王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备受赞誉。他展现出非凡的洞察力,总能迅速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葛,为当事人制定精准有效的诉讼策略,将当事人的利益视为自己的首要目标。他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贯穿于每一个案件中,从案件的受理、分析到最后的解决,每一个环节都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始终全力以赴。
律所接到贺某的委托后,迅速组建专业团队,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律师与贺某多次深入面谈,从最初与徐某经房东介绍相识,到双方如何就装修要求、价格达成口头约定,再到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节点,包括工期延误的具体情况、徐某对装修质量提出的异议等,律师都耐心倾听,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律师指导贺某收集其手中现有的证据,如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关于装修要求的沟通截图、施工过程中的一些照片等。
律师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他发现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从微信聊天记录中能清晰看出双方就装修的主要事项进行过讨论与确认,这为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提供了有力支撑。针对徐某提出的墙面不平整、墙布款式不符等质量问题,律师仔细研究施工日志和照片,结合装修行业的常规标准和交易习惯,判断贺某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约定。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律师开始起草诉讼文书。他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徐某拖欠尾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在诉讼请求部分,精准计算贺某应得的尾款金额,并合理提出因徐某拖欠尾款给贺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诉求。庭审前,律师还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沟通,尝试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指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但基于双方前期的沟通、协商,已然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口头合同。在实际履约阶段,贺某及其施工团队严格按照约定推进装修工作,已履行了装修合同的主要义务,理应获得相应报酬。徐某以装修内容不符合口头约定为由拒付尾款,却无法出示证据加以支撑,该理由难以成立。
徐某坚称,墙面的坑洼不平整以及墙布款式与预期不符是不争的事实,严重影响了美容店的整体形象与后续经营。关于工期延误,徐某认为贺某既然当初承诺尽量两个月完工,就应当为此负责,即便有雨季因素,也不应拖延至三个月,给自己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所以拒绝支付尾款是合理的。
法院庭审前,积极主持调解工作。法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向双方详细阐明其中要义:合同生效后,若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约定不明,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需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徐某若对装修质量或其他方面存在异议,理应在贺某履行装修义务期间及时提出,当场协商解决争议。然而徐某却在贺某履行完义务后,才以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拖欠尾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与释法明理,徐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过错。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徐某当场表示愿意支付剩余的36000元装修尾款,贺某也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提醒:
在这起装修纠纷中,我们能清晰看到因合同约定不明、形式不规范引发的严重后果。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装修领域事项繁杂,从施工工艺、用材选择,到工期把控、价款结算以及质量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引发纠纷。现实生活里,不少人因彼此相熟、互相信任,在达成合同意向后,仅通过口头形式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
注意,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依旧可能成立。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会综合双方交易方式、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判定合同是否存在。但不可忽视的是,口头约定存在极大不确定性,隐藏着较高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极易滋生不必要的矛盾,就如徐某以墙面不平整、墙布款式不符及工期延误为由拖欠贺某尾款,双方各执一词,却因缺乏书面约定难以厘清责任。
合同是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承担的关键依据,签署书面合同对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所以,建议大家在达成口头约定后,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约定内容固定下来,让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明了。同时,在合同履行全过程,要注重留存各类关键证据,诸如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可能包含装修细节讨论、工期确认等重要信息;支付凭证,能直观反映款项支付情况;以及签署的书面材料,如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协议等。如此一来,一旦发生纠纷,便能做到有凭可依、有据可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像贺某与徐某这般的维权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倘若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可以协议补充的;要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