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各类生产企业不断涌现,职业病作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正悄然威胁着众多劳动者的健康。尘肺病、噪声聋、苯中毒等职业病的出现,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身心负担和经济压力。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职业病还具有迟发性、隐匿性等特点,导致患者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其危害,若劳动者离职后才被发现,此时企业往往会以劳动关系终止为由拒绝赔偿。那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魏某(原告)
相对方:**资源开发公司(被告)
2002年魏某在某铁矿公司从事采矿工作,2008年离职后,他再未处于接触粉尘的工作环境。2019年魏某身体出现异常,前往医院检查,疑似患上尘肺病。他认定这是早年在矿石工地工作落下的职业病。不过离职多年,他对工伤认定维权一事毫无信心。好在昔日工友不断鼓励,魏某最终鼓起勇气,提起劳动仲裁,成功与铁矿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及赔偿。可此时铁矿公司已将债权和债务转让给某资源开发公司。魏某转而找到该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他选择提起诉讼,为自己的权益奋力一搏。
基本案情:
魏某出生在一个小农村,家境并不富裕,自小就生活艰难,一心希望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2002年他听说某铁矿正在招聘采矿工,薪资待遇在当时颇具吸引力,为了能给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他从2002年到2008年从事采矿作业,工地满是飞扬的粉尘,他心里清楚这对身体有害,可迫于生活的压力,为了这份收入只能默默忍受。从铁矿离职后,他渴望拥有一个安稳健康的工作环境,便再也没有到可能接触粉尘的企业工作。直到2019年2月,身体频繁出现不适症状的魏某前往医院检查,竟被查出“尘肺病”。
尘肺病属于职业病,一旦确诊,完成职业病诊断后就能够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获得工伤赔偿。但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前提是要确认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魏某当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从离职到现在已经过去多年,对于维权一事,他满心忧虑,毫无信心。好在国家近年来持续加大对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力度,再加上昔日的工友们重情重义,愿意为他证明曾经的工作经历,这让他有了鼓起勇气维权的底气。2019年12月魏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铁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过程充满坎坷,历经一裁两审,终于在2021年1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魏某与青岛市平度铁矿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后,魏某马不停蹄地先后完成了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由于当年单位没有给他缴纳社保,2021年8月,魏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向某铁矿索要工伤赔偿。可这时某铁矿因经营不善等多种因素,已经注销。经过多方打听与调查,魏某发现铁矿的资产、债务债权已转让给了一家资源开发公司。魏某找到资源开发公司,希望其承担起工伤赔偿责任,但资源开发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声称原铁矿公司的转让协议中并未明确工伤赔偿相关事宜,拒绝支付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陈鹏举
擅长领域: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所接到魏某的委托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代理维权事宜。律师深知此类职业病工伤赔偿案件的复杂性与挑战性,尤其是在证据收集和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但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度的责任感,迅速展开了全面且细致的工作。律师首先将调查重点放在魏某与原铁矿公司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上。由于魏某离职多年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成为关键环节。
在确认劳动关系证据的同时,律师没有忽视魏某尘肺病与工作关联性的证据收集。他协助魏某联系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全程跟进诊断过程,确保诊断程序合法合规。在诊断过程中,律师与医疗机构沟通,提供魏某在铁矿工作时的环境信息、工作时长等资料,以便医生做出准确判断。拿到疑似尘肺病的诊断结果后,律师进一步收集医疗记录、检查报告等资料,证明魏某的病情与在铁矿工作期间接触粉尘存在因果关系。
随着调查的深入,律师发现铁矿公司已将债权债务转让给某资源开发公司。为了确定该资源开发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律师展开了对公司转让相关文件的调查。他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获取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等关键文件。对协议内容进行仔细研读和分析后,律师发现其中明确规定了资源开发公司承接原铁矿公司公司的全部债务。同时他还调查了资源开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为后续的赔偿诉求提供依据。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主张:魏某在原铁矿公司工作期间,长期暴露于粉尘环境,从而患上尘肺病。由于原铁矿公司未依法为魏某缴纳社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接收原铁矿公司资产和债务债权的资源开发公司,应当承担魏某的工伤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资源开发公司支付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
对方辩称:资源开发公司认为,在接收原铁矿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债权时,并未明确包含此类工伤赔偿责任。且魏某从离职到发现职业病时间跨度大,无法完全确定是在原铁矿公司工作期间导致的尘肺病,可能存在其他因素致使患病,所以不应由己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证据方面,魏某提供了工友的证人证言,详细描述了他在铁矿工作期间长期暴露于高粉尘环境的工作场景;同时医院的诊断明确表明其尘肺病与长期吸入粉尘密切相关,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他的伤残情况作出了专业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魏某所患尘肺病与在原铁矿公司工作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原铁矿公司未依法为魏某缴纳社保,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因为铁矿的资产、债务债权已转让给某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受让人应当承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所以资源开发公司应当承接原铁矿公司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判决资源开发公司支付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万余元,并按照每月 1866元的标准向魏某支付伤残津贴。
资源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职业病因果关系的证据以及债权债务转让与工伤赔偿责任的关联性进行分析。确认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最终驳回资源开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职业病的发现、诊断及认定存在滞后性,这是职业病的一大特点。劳动者在离职前,务必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这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的职业健康问题,也是在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例如,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才发现患有职业病,而离职前未进行检查,可能会在证明患病与原工作的关联性上遭遇困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得到及时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对于职业病患者而言,关键在于证明患病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需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留意收集与工作环境、接触有害物质等相关的证据,如工作场所的照片、安全记录等。
离职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时间限制:劳动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劳动者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为 1 年,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千万不要错过这个时间节点。
2、证据收集:离职后申请工伤认定,证据收集尤为重要。除了上述提到的工作环境相关证据外,还可以收集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任务分配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患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
法条链接:
《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
治疗尘肺病所需的全部医疗费用,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未缴纳,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患尘肺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尘肺病患者被评定为不同伤残等级,会获得相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