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朋友圈卖货竟遭万元索赔!职业打假人是"合法维权"还是"碰瓷套路"?

2025-02-21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消费市场中,产品质量始终是普通消费者最关注的焦点。面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大多数消费者往往选择避而远之。然而却有这样一个特殊群体"职业打假人",他们主动搜寻存在质量缺陷的商品,明知产品存在问题仍大量购买,继而向商家主张惩罚性赔偿。这种以打假为职业、将索赔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行为,不免引起争议:这种行为究竟是正当的消费者维权,还是变相的牟利手段?其维权主张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郑某被告

相对方:李某(原告)

郑某是一名家庭主妇,日常会在朋友圈售卖一些减肥产品以补贴家用。2023年李某主动添加郑某微信,表示有意购买减肥产品。购买使用后,李某称产品效果显著,打算多囤一些。郑某提醒保健品应适量食用,不宜过量,最终仅卖给李某三盒。一段时间后,李某声称郑某售卖的减肥产品存在问题,并将产品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成分,随后李某以此为由向郑某索要10倍赔偿。郑某从朋友处得知自己碰到了“职业打假人”。郑某承认自己未审查产品成分确实存在过错,但不同意李某提出的10倍赔偿方案。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李某将郑某起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郑某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全职宝妈,家庭的经济重担几乎都压在丈夫一人肩上。她看到身边的朋友通过做微商增加了不少收入,便也试着开始做起微商,希望能为家庭分担一些经济压力。起初郑某主要在朋友圈做一些热门的海外代购,然而代购的竞争愈发激烈,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小。就在她有些迷茫的时候,好友向她推荐了一款减肥产品。这位朋友说自己亲身体验过,短短一个月就瘦了好几斤,而且没有任何副作用。郑某心动不已,决定自己先试用一段时间,大概过了两周,她惊喜地发现自己的体重确实下降了一些,身体也没有出现任何不适。这下郑某彻底放下心来,开始在朋友圈推广这款减肥产品。她分享自己的使用心得,配上前后对比照片,吸引了不少朋友的关注,生意也逐渐有了起色。

 

20235月的一天,李某通过朋友推荐添加了郑某的微信。李某一上来就表示想购买郑某售卖的减肥产品,称自己一直在寻找有效的减肥方法。购买产品一段时间后,李某兴奋地联系郑某,说自己喝了减肥产品后瘦了十几斤,还夸赞产品效果惊人,让郑某再卖给他十盒。郑某心中一喜,但出于谨慎,还是提醒李某这个产品不能过量服用,有一定风险,最终只卖了三盒给他。之后李某又让朋友添加郑某微信,购买了两盒,前后一共花费3218元。然而没过多久,李某就向郑某反馈,说服用后出现了口干、恶心的症状。然后他表示怀疑产品有问题,将产品送到了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这种成分会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李某随即要求郑某赔偿3.2万元,郑某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碰上了“职业打假人”。原来李某从一开始就抱着索要10倍赔偿的目的购买产品。郑某自然不同意赔偿,双方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李某一纸诉状将郑某起诉至法院郑某。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郑某内心十分纠结。她承认自己确实没有仔细审查产品的成分,对产品存在问题负有一定的过错。但李某索要10倍赔偿,在她看来实在是太不合理了。郑某还从其他朋友那里得知,李某在圈子里是出了名的“职业打假人”,这个消息让郑某更加坚信自己是被李某故意敲诈了。经过一番深思熟虑,郑某决定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她决定应诉。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律师

律师:阚敏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法顾、投融资及并购、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超过10年法律工作经验,具有三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所独立律师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职务,经办超过百件诉讼案件,其中如某画家起诉叶某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在业内影响较大。多次为地产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收并购尽调和协议拟定,最终促成数单交易顺利达成。长期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能高效审查各类合同,运用起草法律文件进行商业谈判,具备较为丰富的企业风控思路,善于综合平衡公司业务拓展同法律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

 

律所接到郑某的委托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代理此案。律师深知这起案件复杂且重要,清楚要为郑某在法庭上争取有利判决结果,关键在于证明李某是职业打假人,其索赔行为并非基于正常消费权益受损。为了进一步佐证观点,律师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他通过合法的途径,查阅了大量的诉讼档案,发现李某自 2021年起,足迹遍布多个城市,在不同的商家处频繁购买减肥产品。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律师还找到了与李某有过类似纠纷的其他商家。这些商家向律师提供了李某在索赔过程中的一些威胁性言语和不合理要求的证据,进一步证明了李某的职业打假人身份。除了调查李某的购买行为,律师还深入研究了李某的过往诉讼历史。他发现李某在过去几年里,已经提起了多起类似的诉讼案件,而且索赔金额都非常高。这些诉讼案件的细节和处理结果,都成为了证明李某职业打假人身份的有力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律师遇到了许多困难。有些机构对信息查询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有些商家不愿意配合提供相关证据。但律师始终没有放弃,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通过与各方进行耐心的沟通和协商,最终克服了重重困难,成功收集到了有力的证据。庭审前的这段时间,律师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反复的梳理和分析,将证据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整理,制作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和说明,确保在法庭上能够清晰、准确地向法官展示。

 

 

办案结果:

在法庭上李某主张,郑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会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的“西布曲明”成分,严重危害了他的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要求郑某给予十倍赔偿,共计 3.2万元(包括购买产品的费用3218元以及额外的赔偿金额),以弥补他所遭受的损失和精神伤害。

 

我方律师在辩驳时指出李某的行为性质与普通消费者截然不同。职业打假人往往以购买问题商品并获取赔偿作为营利手段,李某频繁购买问题产品并进行高额索赔,其行为模式更符合经营者的特征,而非单纯的消费者。从欺诈角度来看,职业打假人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还故意购买,也就是“知假买假”,显然没有因商家的“售假”行为而产生误解,所以不存在欺诈结果。律师还收集到了李某与其他商家沟通时威胁性的聊天记录,以及他在一些打假群里炫耀自己“战绩”的截图,这些证据都有力地表明李某的行为并非出于正常的消费需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李某提供的相关材料。法院认为李某的购买及索赔行为与一般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行为存在显著差异,李某多次有目的性地购买问题产品并进行高额索赔,这种行为既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对李某主张的3.2万的10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求。

 

律师提醒:

一、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比如购买生活用品、食品、衣物等。而职业打假人则是以打假作为营利手段,他们往往会主动去寻找那些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的商品,然后大量购买,以此向商家要求惩罚性赔偿。

 

从行为特征上看,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认定,首先可以考量其既往诉讼历史。如果当事人高频率利用诉讼向商家主张消费欺诈及惩罚性赔偿,那就很可能是职业打假人。其次,结合当事人购买商品的数量、金额、用途等综合判断。若购买量远远超过个人生活所需,比如一次性购买几十箱某品牌饮料,那就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二、那职业打假人“维权”与普通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产品后维权有何不同?能否得到赔偿?

普通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不合格产品,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后进行维权,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活秩序。而职业打假人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还故意购买,也就是“知假买假”。

 

从法律角度来讲,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以购买问题商品获得赔偿作为营利手段,其行为模式更接近经营者而非消费者。另一方面,从欺诈的构成要件来看,欺诈需要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职业打假人既然是 “知假买假”,显然并未因商家 “售假” 行为产生误解,也就未产生欺诈结果。

 

三、职业打假人能否得到赔偿:

一般而言,职业打假人并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消费欺诈的对象,也就无权主张消费欺诈并要求惩罚性赔偿。因为法律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安全,而不是为某些人提供营利的途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完全没有维权的权利。如果他们购买的商品确实给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或其他实际损失,还是可以依法要求商家进行合理赔偿的。但单纯以“知假买假”来索要惩罚性赔偿,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正确认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和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商家要保证商品质量,诚信经营;普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要勇敢维权;而职业打假人也不应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扰乱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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