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签了还能反悔?男方离婚后负债起诉争夺房产

2025-02-19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我国,当夫妻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时,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其中协议离婚因程序简单、方便快捷、省时省心,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然而离婚后的生活充满变数,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人为了尽快摆脱婚姻的束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选择妥协,甚至自愿放弃部分合法权益。可当生活的轨迹发生意料之外的转变,比如一方遭遇经济危机,或是因其他变故陷入经济困境时,他们便开始后悔当初的决定,企图推翻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真的能随意撤销吗?

 

案情速递: 

委托人:于某被告

相对方:夏某(原告)

女方与男方结婚数年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相关权益。但离婚后不到一年,男方因投资失利背负债务,遂打起了房子的主意,试图要回房产。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该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是出于赠与目的才归女方所有,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基本案情:

201911月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女方性格开朗,一直期待着拥有细水长流、相互陪伴的婚姻生活;男方则沉稳内敛,一心扑在事业上。起初,新婚的甜蜜让二人沉浸在幸福之中。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方发现男方总是忙于工作,经常加班到深夜,周末也时常被工作占据,两人相处的时间少之又少。女方多次与男方沟通,倾诉自己对陪伴的渴望,可男方总觉得努力工作是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期望对方能理解自己。可后来男方在一次公司团建中,与一位女同事举止亲昵,被女方偶然发现。尽管男方坚称只是普通社交,没有越界行为,但女方心里还是埋下了不信任的种子。此后两人争吵不断,感情也在一次次的矛盾中逐渐破裂。

 

20229月,两人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无奈之下,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里,同处一个屋檐下的两人,却仿佛最熟悉的陌生人,几乎零交流。冷静期结束后,他们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明确,位于市区、价值约150万的三居室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男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一方面是因为他清楚自己对婚姻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内心满是愧疚;另一方面,他也盼着能尽快结束这段婚姻,重新开始。

 

20236月,事情突然发生反转。离婚后的男方在事业上遭遇了打击,投资失败让他背负了债务。走投无路的他,开始打起了那套房子的主意。他觉得房子是自己婚前辛苦打拼攒钱购置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只是离婚时一时心软出于愧疚才赠与女方。如今自己身负债务,便想撤销之前的决定。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坚称案涉楼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只是离婚时赠与了女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判归自己所有。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律师

律师:张丽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婚姻家庭

评价:十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法律事务及企业知识产权架构与维护等各类商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准地提供了企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良好效果。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首先律师与女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包括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离婚的具体原因、签订离婚协议时的详细情形以及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具体表现等。在沟通中,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每一个关键细节,并认真记录女方提供的信息,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随后律师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男女双方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档案,确保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针对男方主张房子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这一情况,律师通过查阅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相关房产登记信息,确认了房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归属明确,且无任何证据表明女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另外为了应对男方可能提及的婚后支出问题,律师收集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务往来记录,以便在庭审中清晰呈现双方的财产状况。

 

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他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以及撤销协议相关的法条,结合本案的具体证据,制定了详细的应诉策略。紧接着律师开始准备庭审材料撰写了答辩状,条理清晰地阐述了女方的观点和理由,对男方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有力反驳。同时将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进行整理分类,制作成证据清单,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高效地展示证据,支撑女方的主张。

 

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男方坚称房子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还强调自己承担了婚后的大部分支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判归自己所有。

 

我方律师则指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已经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该协议是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男方是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理应认识并接受该行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双方在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往往包含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综合考量,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男方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男方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经过深入审理,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男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是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件,签订前一定要谨慎考虑,全面权衡利弊。一旦签订并办理离婚登记,想要反悔并非易事,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

 

1、离婚冷静期内: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 30 天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意味着可以对整个离婚协议的约定反悔,重新考虑婚姻关系的走向以及相关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

 

2办理离婚登记后: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就生效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很难反悔并要求撤销或变更的。就像上述案例中的男方,虽然声称房子是婚前财产且自己承担婚后大部分支出,但在没有欺诈、胁迫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不过,如果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等做出了约定,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3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就不生效,双方对协议内容都可以反悔,其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约定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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