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恋爱初始,总是充满甜蜜与美好,然而随着相处了解的加深,观念的碰撞、生活的琐碎,又或是一方发生过错,这些现实问题都会让亲密关系走向瓦解。当感情结束,撕裂的不只是情感纽带,还可能牵扯出一系列复杂的经济纠葛。比如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互赠的礼物,在清算“感情债”时,一方心中积攒的不甘与怨怼,催生出“分手费”这类经济诉求。那么分手后能向对方索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吗?
案情速递:
委托人:郭先生(被告)
相对方:罗女士(原告)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同居,因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而分手。分手后女方不愿搬离共同居住的住所,提出男方需支付10万元分手费才同意搬走。为结束这段感情纠葛,男方同意签订“经济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男方向女方进行经济补偿10万元。男方支在给付2万元后便未再履行后续支付义务,女方便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剩余的8万元款项。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的一次朋友聚会上,男方与女方初次相遇。男方一直努力工作,用积蓄购置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对未来的生活充满期待,渴望能拥有一段稳定的感情,女方的热情开朗一下子吸引了男方的目光,而男方身上成熟稳重的气质也让女方心生好感。聚会中,两人相谈甚欢,此后他们频繁约见,感情迅速升温,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启了同居生活。两人一起居住在男方购置的房屋内,同居期间男方一心想着给女方安稳的生活,毫无怨言地承担房贷与日常开销,满心期待着两人的未来。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两人性格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逐渐显露。女方频繁出入酒吧的行为让保守传统的男方越来越难以接受。男方内心虽有不满,但一开始只是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希望女方能减少去酒吧的次数,多花些时间在两人的生活上。可女方觉得去酒吧只是正常的社交活动,不理解男方为何如此在意,每次都与男方争论。一来二去,双方观念上的分歧逐渐演变成频繁的争吵。每一次争吵都让男方身心俱疲,他开始怀疑这段感情是否还能继续走下去;而女方则觉得男方不理解自己,对这段感情也渐渐失去信心。最终男方不堪重负,提出分手。
分手后女方不愿接受这个现实,拒绝搬出男方住所,并向男方索要10万元分手费,否则就不搬走。在女方看来,自己付出了感情,这些钱是对自己的补偿。男方起初觉得这要求不合理,但为了解决这一棘手问题,他无奈之下与女方签订 “经济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向女方提供10万元经济补偿,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同时,女方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搬离男方住所,双方此后互不干涉生活。协议签订当天,男方按约定微信转账给女方2万元。但此后男方再未支付剩余费用,女方多次索要无果,最终将男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剩余的8万元补偿款。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2、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律师:
律师:邱浪艳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处理、婚姻家事
评价:邱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具备精准的表达能力和缜密的思维。她工作严谨细致,跟随指导律师参与众多相关诉讼及非诉业务,凭借自身能力与专业知识,有效地辅助指导律师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支持。她秉持敬业奉献的精神,全心全意为每一位客户尽职,同时高度重视自身品德与职业操守的培养。在执业过程中,她积极处理各类案件,并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持续提升自身的律师实践能力,从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处理这起涉及“分手费”纠纷的案件。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她耐心倾听委托人讲述恋爱的全过程、感情破裂的原因以及关于 “分手费”“青春补偿费” 产生争议的细节。她亲自仔细梳理委托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分析其中涉及分手费和双方经济往来的内容,还使用专业工具,恢复了部分已删除的关键聊天记录。
对于转账记录证据的收集,她还向银行申请调取每笔转账的详细备注信息。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律师还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研究。在准备庭审材料时,她精心撰写起诉状,为了准确阐述委托人的诉求和事实依据,她反复修改,每一个段落、每一句话都反复斟酌,确保逻辑严谨、条理清晰。
不仅如此,律师还提前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观点和证据,她从对方的角度出发,假设自己是被告方律师,思考可能的反驳方向。她根据这种假设,针对性地准备了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她独自进行模拟庭审,在办公室里,她一会儿扮演自己向 “法官” 陈述观点,一会儿又扮演对方律师提出质疑,模拟真实庭审场景,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预演,不断优化诉讼策略和庭审表现。在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在庭审前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为委托人在法庭上争取有利结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结果:
对方主张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付出了感情和时间,男方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补偿款,以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男方无故不履行支付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我方作为男方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男方签订“经济补偿协议”是在女方以不搬离住所相要挟的紧迫情形下,无奈做出的决定,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严重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协议内容中所谓的补偿款,实质是“分手费”,并非基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的补偿。被告在恋爱同居期间,已独自承担房屋租金及生活费用,付出诸多经济成本,为双方共同生活提供了稳定基础。如今原告索要分手费,属于额外的不合理负担,加重了被告的经济压力。因此请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 “自然之债”,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这与人们一致追求的自主、自愿、自由、纯洁的爱情观相背离,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鉴于此,认定双方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属无效。最终判决驳回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剩余8万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女方承担。
律师提醒:
恋爱本是充满甜蜜与美好的人生体验,然而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尤其是涉及经济往来时,需保持理性,谨慎对待经济问题,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1、赠与行为:在恋爱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互送礼物、进行金钱消费等,通常属于赠与性质。一旦赠与实际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撤销。比如情人节送出的鲜花、纪念日赠送的首饰等,送出后就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如一起看电影、吃饭等费用,一般会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也不应当要求返还。
2、“分手费”:所谓的“分手费”,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 “自然债务”。这意味着是否给付完全取决于给付方的自愿,给付方可以选择不给付。但如果给付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事后也不能要求收回。所以无论是索要还是给付“分手费”,都应当谨慎考虑,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经济损失。
3、借贷行为:倘若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借贷,务必将借贷事宜约定清楚,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这不仅是对双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在可能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