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纠纷】辞职跳槽却遭新公司“放鸽子”,劳动者只能自认倒霉?

2025-02-14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对劳动者而言并非易事。若能收到心仪公司的Offer,无疑是令人振奋的好消息。然而如果公司在发出Offer后反悔爽约,不仅会让求职者错失其他潜在机会,还可能打乱其职业规划,造成时间和精力的巨大损失。那么当劳动者面临这样的情况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失补偿?

 

案情速递: 

委托人:宋某原告

相对方:**室内设计公司(被告)

宋某原本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师,由于公司业务逐渐萎缩以及职业发展的考虑,宋某决定另谋出路,开始在招聘网站上浏览招聘信息。经过一番投递,他成功通过面试,收到了一家室内设计公司发出的Offer。由于离职交接需要一定时间,宋某与该公司就入职日期进行了协商。宋某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室内设计公司却称有更好人选,宋某气愤无奈,索要爽约补偿,协商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宋某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在那里工作了三年。随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业务逐渐萎缩,项目量大幅减少,从前每月能接到五六个大项目,到后面一个月仅有一两个,公司资金周转也出了问题,工资时常拖欠。月工资本该15号发,结果好几次拖到月底才到账宋某心里越来越焦虑,意识到继续待下去只会耽误自己的发展,于是下定决心另谋出路。20246宋某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了一家室内设计公司正在招聘空间陈列设计岗位,这个岗位主要负责商业空间的设计工作,与他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规划刚好契合。他精心整理了自己的简历,把过往参与的优质项目作品仔细筛选,制作成作品集。

 

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他在面试中表现出色。第二天,室内设计公司人事通过招聘平台告知他已通过面试。2024627宋某通过微信向人事索要正式录取通知书,随后室内设计公司通过邮件向他发送了录用邀约。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宋某开始提交离职手续,因与前公司的离职手续尚未交接完成,他与人事通过微信沟通,最终确定于75日正式入职。202472宋某终于顺利解除了与前公司的劳动关系,满心欢喜地期待着新工作的开始。然而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在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第二天,新公司人事突然通过微信告知他:有更合适的设计师已经入职了,你不用来了。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打破了宋某的计划。他不仅失去了即将到手的工作,五险一金也即将断缴了。接下来的日子,宋某又重新开始投递简历,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工作还是没有着落,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宋某越想越觉得自己委屈,他认为这家室内设计公司单方面毁约,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自己为了入职,不仅辞掉了一开始的工作,还拒绝了其他潜在的工作面试机会,结果现在却失业在家。于是他决定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希望公司能补偿自己2个月的工资,以弥补这段时间的损失。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王俊豪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企业风险管理、劳动人事争议

评价:王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备受赞誉。他展现出非凡的洞察力,总能迅速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葛,为当事人制定精准有效的诉讼策略,将当事人的利益视为自己的首要目标。他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贯穿于每一个案件中,从案件的受理、分析到最后的解决,每一个环节都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始终全力以赴。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首先律师与宋某进行了深入沟通,耐心倾听其讲述整个求职过程:从在招聘网站看到室内设计公司的招聘信息,到精心准备面试并顺利通过,最终收到录用Offer,再到因公司突然反悔而陷入失业困境的详细经过。在交流中,律师不仅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还详细询问了宋某的诉求。律师敏锐地捕捉关键信息,引导宋某回忆与公司人事沟通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等细节,确保不遗漏任何可能对案件有帮助的线索。

 

随后律师着手收集证据。他指导宋某整理并提供与室内设计公司往来的所有材料,包括招聘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录用Offer截图等。同时,律师主动联系宋某的前公司,获取其离职时间、工作交接情况等证明,以证实宋某是基于对新公司的录用承诺才辞去原工作,从而强化案件的事实依据。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律师代表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撰写起诉状时,他运用专业的法律语言,清晰准确地阐述了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重点突出了室内设计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其对宋某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明确提出了宋某的赔偿诉求。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主张:室内设计公司在招聘流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负有责任。公司发出明确录用意向,使宋某基于信任做出辞职这一不可逆行为。在此期间,宋某积极配合入职流程,无任何违约迹象,但公司却单方面毁约,给宋某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根据公平原则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宋某两个月工资是合理诉求。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称招聘流程中存在信息沟通不畅问题,并非故意违约。当时紧急招聘该岗位是因有重要项目需快速推进,在宋某办理离职期间,公司发现另一位设计师经验更丰富,且能立即到岗,更符合项目紧急需求,所以才选择了他人。公司认为自身虽有一定失误,但并非恶意,且愿意给予宋某一定补偿,但认为宋某要求的两个月工资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需满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招聘流程记录等,从法律事实角度认定室内设计公司行为构成缔约过失。首先公司与宋某就入职时间等关键事项达成明确约定,宋某基于此辞去原工作,而公司却在临近入职时拒绝宋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宋某遭受失业损失。

 

综合考虑室内设计公司的过失程度、宋某与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因素,法院酌定室内设计公司赔偿宋某缔约过失损失为两个月工资。双方均服判息诉。

 

律师提醒:

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若遭遇不公正对待,千万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就像本案中的宋某,他收到的录用通知(offer)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在这个阶段他和公司之间尚未建立起正式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

 

不过offer在法律层面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一般会涵盖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关键内容。倘若公司发出Offer 后随意撤销,或者额外增设入职条件,这就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公司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要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强制公司与求职者履行约定,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等途径向公司索赔。要是求职者为入职新公司辞去了前一份工作,在新公司撤销 offer 后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要向求职者支付1 - 3个月的工资。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撑。

 

为有效避免这类纠纷,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规划招聘工作,并且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到底;对于劳动者来说,一定要妥善保存与企业沟通的记录、入职通知书、录用条件、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以防万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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