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汽车愈发普及的当下,单位员工驾驶私家车辆为单位执行工作任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私车公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可这看似便捷的背后,却隐藏着法律责任风险。由于"私车公用"行为兼具个人属性与职务特征,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时,往往会在用人单位、员工及受害人之间产生复杂的赔偿责任争议。那么在“私车公用“的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林某(原告)
相对方:**科技公司(被告)
林某系**科技公司员工,一天接到经理指派,送一批采购合同。当时公司车辆均外出,事情紧急,经理便让林某开私家车去送,林某应允。途中林某因未注意行人发生碰撞。交警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送医后双方协商,林某自行赔付部分款项,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后林某认为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公司应担责。公司却认为是林某个人原因造成的事故,以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林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一家主营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里,员工林某正专注于手头工作。突然公司经理找到他,称有一批电子产品采购合同,急需送往合作方公司完成最后的签约流程,因公司所有车辆都在外出执行任务,经理让林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前往。林某虽有些顾虑,但考虑到公司的紧迫需求,还是应允了。林某驾驶着一辆银色的家用轿车行驶在道路上。当他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恰好路灯发生了变化,林某的注意力被吸引过去。分心之下,他没有注意到从小巷中驶出的骑着电动车的行人钱某。等到林某察觉到危险时,已经来不及躲避,轿车侧面撞上了钱某的电动车。巨大的冲击力将钱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钱某腿部鲜血直流。林某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钱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受重伤,腿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续还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公安交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后,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开始进行赔偿调解。钱某的家属看着躺在病床上痛苦的亲人,情绪十分激动,提出了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的康复费用等。林某深知自己的过错,也积极配合协商。
经过多轮的谈判,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林某需向钱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林某自行赔付了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处理完毕后,林某认为此次事故是在执行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自己不应独自承担这 10万元的赔偿损失。他多次与公司沟通,希望公司能给予一定的补偿。然而公司方面却认为,林某驾驶私家车执行任务,公司并未明确授权,且在行驶过程中自身存在操作不当,拒绝了林某的请求。在多次协商无果后,2022年12月,林某无奈之下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返还其垫付的10万元赔偿金。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其垫付的10万赔偿金
律师:
律师:黄小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黄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律所接到林某关于其在执行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后,立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律师第一时间向林某了解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包括经理指派任务的具体方式、内容和时间,驾车途中的具体情况,事故发生后的处理过程以及与公司沟通协商的细节等。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律师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追问和核实。同时律师还仔细查看了林某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医疗费用清单、与公司沟通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后,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她仔细研究了《民法典》中关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例。通过分析律师认为,林某的行为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构成要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基于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法律分析,律师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诉讼策略。她明确了诉讼请求,即要求公司返还林某垫付的部分赔偿款,并阐述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在法庭上强调林某此次驾车行为完全是基于公司紧急且明确的工作指令。公司因自身车辆调配不足,要求林某驾驶私家车去送电子产品采购合同,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公司与合作方的签约,核心动机是为公司谋利,从性质上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林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与受害方协商赔偿,独自垫付了10万元赔偿款,已充分履行了个人的责任。但这起事故既然是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发生,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林某驾驶私家车执行任务,公司并未以书面等明确形式授权,且在行驶过程中林某自身存在明显操作不当行为。公司方认为,虽然林某是去送合同,但公司无法完全预见和掌控其驾驶过程中的风险,不能简单认定为职务行为。此外公司还认为,林某在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自行与受害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这一行为存在一定的自主性,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从动机、性质、目的,还是从行车轨迹来看,林某驾驶私家车确实在执行工作任务,属私车公用,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林某在其单位没有参与赔偿谈判的情况下,经交管部门调解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对此法院认为,林某在事发后能够主动担当,积极赔偿,对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予肯定。此事故由林某履行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和驾车重大过失两大原因造成,林某有权向公司追偿。而林某与公司追偿比例的确定是本案关键。法院综合考虑林某工作性质、事故责任、职业化程度、私车公用的必然性等因素,认定林某在危险路段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林某驾私车执行工作任务,但送资料并非只能用私车,所以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林某与公司过失比例为 6∶4。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林某交通肇事赔偿款4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私车公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按对象可分为三类,各类损害的赔偿情况如下:
一、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
1、职工本人损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私车公用”期间因公受害,无论责任大小,均享受工伤待遇。正常上下班途中,若职工本人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况可认定。基于生命和身体的无价性,无论事故责任如何,职工都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2、职工车辆损害: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应由单位承担。
二、第三方人员或财产损害
职工“私车公用”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内容,保险公司理赔后,职工因履行职务驾车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
三、车辆同乘人员损害
1、同乘人员为公司职工:若与车主一同执行工作任务,所受损害属工伤,可获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双重赔偿。
2、同乘人员为非公司职工: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职工因履行职务驾车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