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付3万中介费只求赴香港打工,不想中介携款“跑路”!

2025-01-22

合同纠纷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近年来,随着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跨境务工机会不断增多,“高薪承诺”的招聘广告对渴望改善经济状况的务工者极具吸引力。一些不良中介正是利用人们对高薪工作的向往,打着提供优厚待遇岗位的幌子,巧立名目收取高额中介费。不少人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缴纳费用,换来的却是中介的各种推脱甚至失联跑路。面对如此困境,那些不幸被骗的受害者究竟该如何维权?

 

案情速递: 

委托人:廖某原告

相对方:**咨询服务公司(被告)

廖某为增加收入,计划前往香港务工,遂通过网络寻觅到一家中介,委托其办理赴港工作事宜。中介告知廖某帮他联系到一份看管墓地的工作,月薪高达3.6万元。廖某心动不已,交了近3万元中介费后,不仅没有去成香港,而且中介还“跑路了”。意识到被骗的廖某决定起诉维权,追回自己的损失。

  

基本案情:

廖某因家中老人年事已高,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孩子正处于升学关键阶段,各项教育费用也接踵而至,于是打算外出打工以缓解经济压力。廖某一直听闻香港工资较高。20245月廖某开始计划去香港打工,他通过网络搜索找靠谱中介,发现了位于南方某市的一家中介公司。虽未实地考察,但廖某查询该公司资质,觉得很有实力。与业务员电话沟通后,又添加微信,根据廖某要求,业务员为其匹配了一份在香港看管墓地的工作。廖某认为这是特殊工种,工作轻松,月薪3.6万,十分满意,遂决定通过该公司办理赴港工作业务。

 

业务员表示赴港劳务中介费为2.98万,并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随后业务员将两份委托代理协议邮寄给廖某,廖某签署后寄回一份,分两次转账2.98万元,不久后收到业务员邮寄的收据。协议约定,廖某委托该中介公司办理赴港工作手续,中介公司提供全流程服务,收取各项费用总计2.98万,若未办理成功退还所交费用。签完协议,廖某将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材料电子版发给中介公司,之后一直在家等待手续办理完成。期间多次与业务员联系,对方均称按流程办理,让其等消息。

 

直到12月中旬,中介公司联系到廖某,称办理手续有了新进展,让廖某前往珠海,说是在那里有相关对接流程,之后就能顺利赴港。满怀希望的廖某立刻动身前往珠海。到了珠海后,中介公司人员接待了他,声称要对他进行最后的培训以及交代一些赴港工作的注意事项。可就在廖某培训结束后,他联系中介公司人员时却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微信也石沉大海。廖某在珠海苦等多日,四处打听,都未能找到中介公司的人。此后廖某回到家中,尝试了各种途径去挽回损失,他试图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中介公司负责人,却一无所获。在咨询了专业律师后,廖某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自己被骗的中介费。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全部委托费2.98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邱浪艳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处理、婚姻家事

评价:

邱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具备精准的表达能力和缜密的思维。她工作严谨细致,跟随指导律师参与众多相关诉讼及非诉业务,凭借自身能力与专业知识,有效地辅助指导律师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支持。她秉持敬业奉献的精神,全心全意为每一位客户尽职,同时高度重视自身品德与职业操守的培养。在执业过程中,她积极处理各类案件,并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持续提升自身的律师实践能力,从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律所接到委托后,迅速指派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案。律师全力以赴投入到证据收集工作中。从廖某手中接过与中介往来的资料后,律师对中介公司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背景调查。通过线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详细了解中介公司的注册信息、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等基础资料。发现该公司成立时间极短,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律师的高度警觉。接着,又通过工商档案查询,获取了更为详尽的公司运营资料,其中显示有多起与劳务中介服务相关的投诉记录。

 

在完成证据收集与背景调查后,律师全身心投入到应诉材料的精心准备中。依据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结合所收集到的证据,撰写起诉状。在起诉状里,条理清晰地阐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明确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并准确引用相关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为了防止中介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确保廖某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在法庭上主张,中介公司以虚假承诺诱导廖某支付中介费,却未履行服务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廖某的合法权益,中介公司理应退还全部中介费,并对廖某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庭审当日,中介公司相关人员并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所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委托服务关系,以及中介公司违约行为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廖某支付的2.98万中介费,并赔偿廖某因本案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同时为确保廖某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在诉讼前我方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中介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及其他相关资产。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因中介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通过对已冻结资产的处置,顺利将廖某被骗取的中介费及应得赔偿款全额执行到位,成功帮助廖某追回了损失。

 

律师提醒:

高薪赴外地甚至境外务工的机会确实极具吸引力,然而在此过程中,大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不可被诱人的薪资蒙蔽双眼,而忽视了背后隐藏的风险。

 

首先在决定委托中介办理务工事宜前,要详细了解费用的构成、收取标准以及退还条件,并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下来。一些不良中介可能会巧立名目,收取高额且不合理的费用,甚至在合同中设置陷阱,让你在未达成务工目的时也难以追回款项。

 

其次风险防范至关重要,要全面考察中介公司的资质和信誉。正规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可通过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核实。同时可通过网络搜索、咨询相关行业人士等方式,了解该中介公司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大量投诉情况。另外,对于中介所承诺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不要仅凭口头承诺,必须落实到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防中介事后不认账。

 

再者了解务工目的地的工作门槛也不容忽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工作对从业者的技能、学历、经验等都有一定要求。在与中介沟通时要准确评估自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因盲目相信中介的夸大宣传,而陷入骗局。有些不法中介为了骗取中介费,会故意隐瞒或降低门槛要求。

 

总之,在追求高薪务工机会时,多一份谨慎,多一些调查,多采取一些保障措施,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被骗风险,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第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2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3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核查境外雇主资料、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合同内容等);

4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5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6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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