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日常生活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理应向受害方支付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然而倘若受害人处于失业状态,此时在向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时,对方可能会以其失业为由,认定不存在误工费,进而拒绝支付。那这种说法正确吗?法律对此是如何界定的?受害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林某(原告)
相对方:周某(被告一)
**保险公司(被告二)
2024年6月林某正沿道路正常行走,此时周某驾驶一辆同向行驶的小货车将其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周某负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周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林某就赔偿事宜与周某、某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起初认定赔偿事项较为顺利,但在误工费一项,保险公司却以林某失业,不存在误工费为由,拒绝支付该项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林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林某是一位年近四十的普通职员,一直在一家传统制造业公司勤恳工作多年。然而随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在本案事故发生前的几个月,林某所在公司就开始大规模裁员,林某不幸成为其中一员。失业后的他,经济压力骤增,正努力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事故这天也是去往面试工作地点的路上。
周某是一名从事个体运输生意的中年男子,当天他驾驶着自己平日用于运输货物的小货车,因着急前往客户处取货,在道路上行驶时,阳光有些刺眼,路面温度较高。或许是炎热的天气影响了他的状态,在行驶过程中,周某在经过一个路口时,本应减速慢行,但他却没有注意到前方正在路边正常行走的林某,轿车直接冲向了林某,巨大的冲击力将林某撞倒在地,造成林某受伤、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和周围群众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询问相关证人等一系列程序后,认定周某由于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情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林某正常行走,无任何责任。周某驾驶的车辆此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林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诊断,身体多处骨折,需要长时间住院治疗以及后续的康复训练。这不仅让他身体承受巨大痛苦,还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林某在出院后,尝试与周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某保险公司虽赔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等,但在误工费赔偿方面,以林某是失业人员为由,认定其不符合赔偿误工费的标准,坚决拒绝赔偿这一部分费用。然而林某认为自己虽处于失业状态,但一直在积极找工作,此次事故导致他无法正常求职,必然产生了误工损失。由于双方就误工费赔偿问题存在巨大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林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周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事故后产生的误工损失费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陈鹏举
擅长领域: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所接到林某的委托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律师首先着手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基础证据。赶赴交警部门调取此次交通事故的详细卷宗,其中包含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交警对事故的认定报告等。随后律师深入调查,一方面详细询问林某失业后的生活状态,得知其虽失业,但一直通过零散兼职维持生计。
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质疑,律师收集行业内关于失业人员误工损失认定的相关案例和法律依据,形成有力的法律支撑。此外对于林某的伤情,律师安排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定林某因伤导致的误工时长及身体损伤程度,为赔偿诉求提供专业医学依据。在庭审前律师将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和分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让每一份证据都紧密围绕林某的合理赔偿诉求。
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林某在事故发生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认为其不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所以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且该费用实际并未产生,不应予以支持。
针对保险公司这一观点,我方律师主张,首先应明确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性质。林某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补偿,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的生存权以及择业自主权,并非对误工损失的补偿。而失业保险金,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临时补偿,其作用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样不能等同于误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在 2021年4月至 2024年3月期间在一家制造业公司工作,有着固定的劳动收入。2024年4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基于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以及案件事实的全面考量,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要求以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填平误工损失的意见,不应予以采纳。林某虽现处于失业状态,但仍具备通过自身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收入的能力。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评定林某误工期为90日,法院酌情按照2023年制造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85574元/年的标准,认定林某的误工损失为21100 元(85574元/年÷365天×90天)。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律师提醒: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强调的是 “因误工减少”,核心在于损害行为与收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失业人员而言,尽管当下暂无工作和收入,但他们拥有劳动能力,且有着强烈的求职意愿。若未遭遇交通事故,凭借其能力与努力,极有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取工作并获得收入。可现实是,交通事故致使他们在一定时期内丧失了这种可能性,这无疑构成了一种实质意义上的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司法实践中参考相关案例,许多法院秉持利益丧失说的立场,即当受害人因他人过错而失去本可获得的利益时,过错方应予以赔偿。这一立场与公平原则紧密契合,旨在恢复受害人未受损害时应处的经济状态。以失业人员为例,即便他们处于失业状态,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不应被排除在误工费赔偿范畴之外。
判断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关键标准并非其是否有现存收入,而是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根据法律逻辑,无劳动能力者自然无权索要误工费赔偿。反之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他们是潜在的劳动力贡献者,所以应当计算其误工损失。这也体现了法律尊重个体的劳动价值,以及保护弱势群体在遭受意外侵害时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