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驾驶证记满12分仍上路,结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理赔,谁来担责?

2025-01-15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现代社会,道路交通承载着人们的日常出行与经济活动,便利生活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时常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般而言,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赔偿通常能妥善解决。若驾驶人驾驶证已记满12分、驾驶证逾期的情况下还驾驶车辆,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算“无证驾驶”吗?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受害者又该如何在此情形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速递: 

委托人:张某原告

相对方:王某(被告一)

        **保险公司(被告二)

被告王某驾驶小车撞到原告张某骑行的电动车后直接逃离了现场。事故发生时,王某的车辆处于交强险保险期限内。然而经交通部门调查发现,王某的驾驶证早已被记满12分,保险公司以王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进行保险赔偿。在索赔无果后,张某将王某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245月某天傍晚,在城市的主干道上,天色渐暗,路灯刚刚亮起。王某驾驶着一辆黑色的小型轿车,沿着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此时张某骑着电动车在前方正常行驶,准备在路口右转。王某因着急去参加一个重要聚会,在跟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及时发现前方张某准备右转的意图。当王某发现时,距离过近,他慌乱之中猛踩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车辆还是径直撞上了张某的电动车。

 

碰撞发生后,张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腿部和手臂多处擦伤,电动车也严重损坏。然而王某害怕承担责任,没有停车查看张某的情况,而是直接驾车逃离了现场。经过交通部门的深入调查和监控追踪,很快锁定了王某。原来王某的C1驾驶证存在诸多问题。在事故发生前,王某因多次违规超速、闯红灯,驾驶证已被记满12分。而且他一直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习和处理违章,驾驶证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同时还因之前的一次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证被扣留,并且换证时间也早已逾期。

 

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张某因受伤住院治疗,产生了不少医疗费用,以及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向王某和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时,保险公司以王某无证驾驶且逃逸,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则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保险公司不赔,自己也能拖延就拖延,一直不给予张某应有的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咨询并委托了专业律师处理此事,律师首先尝试与王某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仍有诸多分歧。于是律师代理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总计3.2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陈颖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尽职调查、企业法顾、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相关律师处理此案。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张某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受伤情况以及后续处理等细节律师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开始着手收集和整理证据。向交通部门调取了事故认定书,这份文件详细记录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等关键内容,为确定双方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律师还收集了张某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一系列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将直接关系到张某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

 

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律师进行了全面的法律研究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类似案例的判决书。在收集好证据和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律师撰写了起诉状明确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当事人诉求以及法律依据,逻辑严谨、条理清晰。同时律师还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进行了预判,并在起诉状中予以说明,增强了诉讼请求的说服力。

 

办案结果: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王某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属于明确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诉求,保险公司认为不应由其买单,应由侵权人王某自行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我方律师强调保险公司不能以被告王某的违法驾驶行为作为其完全免责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在存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同时,要求被告王某对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的C1驾驶证处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王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资格,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王某行使追偿权。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对于合理的费用,予以支持;对于部分证据不足或不合理的费用,依法进行了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应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费用;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判决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提醒:

1、无证驾驶的判定:驾驶证记满 12 分,驾驶人是否属于 无证驾驶,需区分情况判定。若驾驶证处于如记满 12 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等状态,像本案中驾驶人这般,事故发生时不持有驾驶证,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

 

2、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时,保险公司需对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行使追偿权。

 

3、特殊情况的驾驶资格界定:若驾驶人仅存在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事故发生时不存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等情形,其驾驶资格的判定较为复杂。根据相关法规,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其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其考试合格,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在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驾驶证才停用。若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4、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即便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声明放弃保险赔偿权益,由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对事故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有权主张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驾驶人间的协议对受害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受害人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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