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S女士(再审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四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案件类型:信用卡纠纷
案件经过
2022年4月,被申请人四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申请人S女士(原审被告)在该公司办理信用卡时,在被申请人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上手书:“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S女士在申请人一栏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并在该申请表的贷款用途中备注:汽车分期。
S女士将信用卡激活并进行使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至2021年12月,S女士已逾期13期未还款,尚欠四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本金99799.6元、利息23675.96元。
2022年8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四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S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799.6元并支付透支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S女士负担。
以上事实被告并未出庭,并不知道该判决结果。
2023年9月,此时判决已生效,被告S女士前往银行取款,发现存款无法取出,经询问后才得知自己莫名其妙被卷入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害,S女士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委托人诉求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四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名片
律师:周嫄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
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当事人S女士认为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遂通过新媒体平台筛选四川省内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咨询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同类型案件的胜诉率等各方面进行对比后,当事人优中选优,最终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与贷款公司的信用卡纠纷一案。
办案律师通过审查一审判决书以及贷款公司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等证据材料寻找突破点,并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为当事人进行笔迹鉴定、指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显示:送检《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申请人“S女士”签名字迹与“S女士”(本案申请人)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申请人签名“S女士”上的指印不是S女士(本案申请人)的手指捺印。
办案律师为了完善证据链,除了用于证明贷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签名指印并非当事人本人签字捺印,当事人系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外,还整理了20余页书面证据材料,包含当事人的个人征信报告、车辆登记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用以证明当事人名下不存在任何欠款记录、没有任何车辆、贷款公司提供信用卡申请材料上配偶信息与当事人实际配偶信息完全不一致。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办案律师撰写《再审申请书》,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信用卡申请表》等申请资料上有申请人的签名捺印,由此认定申请人申领了信用卡,并根据约定应偿还该卡的透支款项和相关费用。
根据由贷款公司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中申请人家庭信息配偶资料中显示“S女士”的配偶为“X先生”,实际上申请人配偶名为“Y先生”,因此申请材料上配偶信息与申请人实际配偶信息完全不一致,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签名样本字样不是同一人书写、指印不是申请人S女士本人的手指捺印。
故,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涉案信用卡并非由申请人本人申领、使用,申请人与四川**贷款有限公司并没有产生借贷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办案律师提出的上述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四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四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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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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