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成都**门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胡先生(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申请人胡先生通过社区公告栏张贴的招聘广告,受用户微信名为“**花开”招聘,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500元,休息时间为每月2天。2021年8月,被申请将月工资调整为5800元。
2022年1月,胡先生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逆向行驶,与案外人朱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案外人受伤,两车受损。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认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先生负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
而胡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系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陈女士所有,而陈女士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正处于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案外人朱先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期间由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
案外人出院后,由于胡先生、陈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均未完全赔付案外人的损失,遂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胡先生、陈女士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72297.57元;
2. 请求判令被告胡先生、陈女士向原告赔付残疾赔偿金828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68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000元;
3. 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先生支付赔偿款131331.38元;
二、被告胡先生、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先生支付赔偿款9395.19元。
2023年3月,胡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被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1月,以胡先生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纠纷相应责任为由,拒绝向其发放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且拒绝向其支付由在工作期间为履行工作职责先行垫付的停车费、上楼费,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 确认胡先生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公司向胡先生支付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6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1400.05元;
3. 被申请人公司向胡先生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15日欠发工资9800.05元;
4. 被申请人公司向胡先生支付上班期间的加班工资21333.6元、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12000.15元、3倍年休假工资4000.0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3200元。
5. 被申请人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其垫付的停车费932元、上楼费280元。
上述费用共计92945.9元。
被申请人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应诉。
委托人诉求:
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名片:
律师:阚敏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法顾、投融资及并购、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超过10年法律工作经验,其中三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所独立律师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经办超过百件诉讼案件,其中如某画家起诉叶某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在业内影响较大。多次为地产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收并购尽调和协议拟定,最终促成数单交易顺利达成。长期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能高效审查各类合同,运用起草法律文件进行商业谈判,具备较为丰富的企业风控思路,善于综合平衡公司业务拓展同法律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被申请人公司在收到传票后,通过华律网等法律咨询平台寻找专业的劳动争议律师应诉,在咨询过多家律所后,决定委托具有丰富劳动争议应诉办案经验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公司委托后,依法指派具有大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办案律师所作出的努力】
办案律师通过与被申请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面谈、电话联系6次,详细掌握案情,并根据面谈情况以及公司提供的材料,出具代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事实梳理、代理思路等。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办案律师尽可能列明案件中所涉及的全部问题,并逐一简要分析,为公司厘清用工形式,分析申请人与公司是否确实存在劳动关系、预判案件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分析其重大不利点及己方关键有利点,撰写答辩状提出抗辩意见。
为了争取到符合公司的应诉结果,办案律师在撰写《答辩状》《代理方案》等法律文书期间,与公司负责人进行反复沟通案件细节、磨合应诉方案,将《答辩状》修订了5版、调整了3版《代理方案》才最终定稿。
在庭前准备阶段,由于案件较为复杂,办案律师在为公司梳理客观事实、落实细节问题期间,分别制作了案件事实图表、减少赔付方案。并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前后撰写了3版《质证意见》,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并提前预判开庭时仲裁员可能会提问的问题列举清单,通过开展模拟法庭为公司负责人进行庭前辅导,以便其在庭审过程中能够从容地面对仲裁员提问。
在正式开庭期间,办案律师如期陪同公司负责人开庭,并在庭审过程中激情开麦,与申请人代理律师唇枪舌战地展开激情辩论,并在庭后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复盘庭审状况。
本案自2023年3月公司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至2023年6月初收到裁决书,历时2个半月,办案律师终不负客户期望,为其争取到了“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结果!
结案后,办案律师将与公司负责人及处理该案件的调解老师、仲裁员及其它法律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拉了清单,发现通话记录高达79条、通话时长合计4个小时26分钟,其中与公司负责人的通话记录高达30余条、通话时长合计约3小时39分钟。
解决方案:
针对申请人的各项主张,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的员工,从未接受过被申请人的管理,被申请人也从未给申请人发过工资。申请人提到的陈女士不是被申请人员工,更不是负责人。从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出,申请人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也并非被申请人所有,是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的,与被申请人无关。
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负有举证责任。然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看不出与被申请人有任何关联,申请人工作场所的视频也不能证明该场所属于被申请人的经营场所。
申请人被微信ID为“**花开”的用户招聘,日常工作及劳动报酬均由该用户负责,虽然该微信号所关联的手机号与一审法院向陈女士邮寄送达应诉通知等材料所留手机号一致,邮件由陈女士本人签收,但该微信用户的真实名称为“杨*”。
但不论该微信用户的实际使用者是陈女士还是“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二人与被申请人有任何关系,且仲裁委员会也不能仅依据陈女士系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父母关系来认定陈女士所在单位系被申请人成都**门窗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采纳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的上述代理意见。
办案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经审理后,采纳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并作出如下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客户对办案结果感到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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