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甄女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23年3月被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统称为“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甄女士向其推广合作项目,声称其为抖音官方平台寻找各地合作商,一起合作开发本地商家抖音外卖、团购项目。
2023年3月27日,甄女士与公司签订《本地生活商家推广合作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在甄女士推广的地区,为商家、达人提供信息发布、抖音团购开通、抖音外卖上架及结算、到店支付结算、抖音企业号认证及托管、佣金结算等服务,甄女士仅负责招商即可。
此外,公司还承诺会根据甄女士的需求为其提供运营、美工、设计等增值服务。
双方签订协议当天,甄女士向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35800元,公司出具相关收据。其次,公司工作人员向甄女士承诺会对其进行开会培训,但公司仅仅只是在3月28日、29日对甄女士进行线上开会指导,每次开会的时间仅仅只有半个小时,甄女士并没有学习到有用的推广手段。
2023年4月,甄女士按照公司要求对当地商家进行招商,工作人员称只要商家同意就能够入驻合作,甄女士在连续两次邀请两位商家进行平台注册入驻后,但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公司向申请人解释称无法入驻。
甄女士因此严重怀疑该公司的专业性,遂要求公司提供其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却遭到了其工作人员的拒绝,称只愿意和甄女士在微信聊天群里进行线上沟通。
2023年4月至10月期间,甄女士多次来到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想要商讨细化合作内容,但均无法找到该公司,11月甄女士又找到了几户商家想要入驻平台在微信群里需要公司工作人员对接,然而工作人员均未进行回复,直至12月中旬,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在群里回复需要提供的材料,甄女士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又再次“消失”,且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
由于该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本地生活商家推广合作商合作协议》履行合同义务,且该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体现出极不专业的服务导致甄女士根本无法在本地进行招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甄女士于2024年1月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按照此前与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条例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委托人诉求:
1、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本地生活商家推广合作商合作协议》;
2、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合作款项;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律师名片: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当事人通过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媒体检索同类型案件的胜诉案例,了解到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且均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办案结果,遂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追回相关款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公司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办案律师所作出的努力】
办案律师在接案后约见当事人后经过反复沟通,归纳和整理案件基本事实,针对当事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制定具体的仲裁策略及方案。
为了争取一个符合当事人预期的仲裁结果,办案律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前后修订了共计4版仲裁方案才最终定稿,并按照仲裁策略严谨执行,在此过程中,办案律师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整理出多达97页证据材料,其中涵盖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当事人与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出具的收据等。
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经过多次电话沟通、确立最终仲裁方案后,根据仲裁策略,利用Alpha数据库及大数据模块、线下图书方式检索相关案例,并通过查阅专著,分析仲裁合议庭对该类型案件的办案观点。
在庭前准备阶段,办案律师基于当事人的需求撰写《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在收到办案律师制作的《仲裁申请书》后表示十分满意。
-当事人对办案律师撰写的仲裁申请文书给予高度评价-
为了顺利达成立案目的,办案律师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确保证据形式无误后,携带定稿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前往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
在仲裁庭审及庭后阶段,办案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与被申请人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进行辩论,竭力为当事人争取其合法权益,在庭审结束后从研究仲裁庭审发问和当事人回答,比较庭审情况与策略,分析偏离原因及改进、补救方式,总结庭审的表达等角度复盘庭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撰写书面代理词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本案历时近4个月,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不负当事人嘱托,为其争取到被申请人公司向我方当事人退还80%合作款项+承担律师费3000元的胜诉裁决结果!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针对被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的抗辩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平台运营及指导服务,导致申请人推广的商家均未入驻成功。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申请人可以解除案涉协议,并要求返还合同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责任”之规定,被申请人公司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且拒不对我方当事人的服务要求作出回应,被申请人该行为导致我方当事人引导商家入驻抖音平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我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 日向被申请人支付35800元合作款项,正如仲裁庭意见(一)所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24年3月14日解除,综合考虑《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应当返还合作款项。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采纳了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的部分代理意见。
办案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采纳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甄女士与被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本地生活商家推广合作商合作协议》于2024年3月14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甄女士退还合作款项28640元(即合作款项35800元的80%)。
(三)被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甄女士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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