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项目经理凌晨3点要求当事人翻墙赶工期,当事人摔伤后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起诉,获赔13万元!

2024-07-23

合同纠纷

委托人:张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1月,张先生经人介绍到**项目2期从事围墙涂料工作,经与四川**公司经理商谈后,张先生的工资按照其工作量计算,计算方式为每平米58元,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022年12月12日凌晨3点,公司经理给在宿舍休息的张先生和工友打电话,要求马上到工地赶工期,必须在早上八点半前完工。


张先生和工友俩人去工地时发现大门锁住无法进入,经理电话要求张先生和工友翻门过去,在张先生翻门的过程中不慎摔下致使腰部受伤。


受伤当日,张先生前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12月16日在全下行腰L体压缩性骨折经皮微创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于2023年2月24日未结算医疗费自行出院(住院天数74天),出院医嘱:休息三月,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加强腰部肌力及功能锻炼,三月后根据恢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再休息,加强营养及护理,1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器(费用约7000元),费用清单上载明产生医疗费37439.78 元,其中欠付医疗费25439.78元。


2023年3月13日,公司向当事人出具《关于张先生受伤处理意见的回复函》,愿意予以人道主义补偿12000元,但实际并未支付。


经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张先生于 2023年5月11日自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中写明:系在刮腻子时从母亲准备的脚手架上跌落。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公司与张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自行仲裁败诉后,张先生于2023年7月14日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与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委托人诉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张先生赔偿因工作受伤的各项赔偿损失共计233349.2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律师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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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四虎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投融资及并购、工程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犯罪


评价:

超过16年法律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曾先后任职于某地法院法官、大型国企法务,目前为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迄今已经办逾600件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在代理的600余起民事案件中,近八成案件全胜或半胜,数十宗案件经二审代理改判或发回重审扭转败局。兼任或独任三十余家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政府等多种力量,紧贴经济趋势和时下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涉及地产开发、资产兼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群体性劳动争议等疑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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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尽职调查、企业法顾、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当事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经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且自行申请劳动仲裁败诉后,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处理与被告公司的纠纷一案。

 

经工友推荐,当事人前往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其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得到了专业解答后,决定正式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处理与公司的人身损害纠纷。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具有大量处理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经验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办案律师所作出的努力】

办案律师在接案后,通过约见当事人5次、电话沟通10余次等方式,详细了解案情,并针对当事人提出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给予详细解答。

 

在前期委托阶段,办案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整理《证据材料清单》,共计整理、归纳了41页证据,其中包含能证明当事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能证明当事人受伤后,公司决定补偿当事人的12000元的回复函;能证明当事人系公司项目经理电话通知需马上到工地做工赶工期、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翻门而导致摔伤的证人证言;能证明当事人在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催款通知书、医疗费发票、护理费收据;证明当事人因外伤致脊柱损伤,其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证明当事人与女儿为父女关系的户口簿,并以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909.25元。

 

办案律师团队基于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初步的分析与讨论,对当事人自行申请仲裁后败诉的结果进行复盘,并提出诉讼策略思路、诉讼路径分析思路、补充证据清单、制作《策略分析报告》等,前后共计修订了6版诉讼策略

 

由于被告公司所在地位于眉山市,办案律师通过电话联系法院确认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办案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制作《民事起诉状》,经修订4版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携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清单》前往眉山市法院申请立案

 

在成功立案、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办案律师约见当事人、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当事人开展庭前案情沟通,并向当事人汇报阶段性工作成果,进行《策略分析报告》演示。

 

在庭前准备阶段,办案律师针对案件可能涉及到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汇总,并制作庭审提纲、与当事人开展庭前会议及模拟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庭前辅导,让当事人理清庭审程序及法官发问逻辑,减轻当事人开庭前的心理负担,以便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从容地面对法官提问。

 

本案历时近9个月,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在一审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司一次性向当事人支付135427.05元”的判决结果,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经办案律师答辩,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解决方案:

公司抗辩称:“原告张先生半夜3点半在自己居住的宿舍处翻越院门不慎摔伤,不是法律规定应提供劳务受伤的情形;原告受伤的地点是自己居住的宿舍大门,不是施工现场,住宿区与施工区不是同一区域,两区域相距500米左右;原告翻院门的行为不是正常的加班行为,是不合理的私人行为;原告存在虚假陈述恶意诉讼,攀扯其司以取得不当赔偿的目的。”


针对公司方的抗辩,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接受原告本人的委托,针对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公司经理在凌晨三点半安排原告前往工地,并在宿舍大门关闭情形下要求原告翻越工地大门,结合原告提供劳务时居住在工地宿舍,被告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宿舍距离工地现场仅500米,原告翻越宿舍大门前往工地现场系其提供劳务活动的准备行为,且翻越行为系由被告公司直接指示,应视为因提供劳务受伤。且被告公司深夜要求原告翻越宿舍大门系不合理的工作要求,安排不当存在主要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的上述代理意见。


办案结果:

经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与公司方代理律师激情辩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的部分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结果:

由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物质性损失的85%即132827.0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先生135427.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再次代理原告应诉,经办案律师答辩,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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