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成功争取到女方向当事人补偿190万元的调解结果

2024-07-18

委托人:周先生(被告)

对方当事人:夏女士(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


2013年5月,双方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4年9月,双方生育一子。


2016年5月,双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成都市郫都区一套别墅,按揭款800000元,按揭贷款期限2016年5月9日至2036年5月9日。


2018年9月,双方购买了一辆林肯牌汽车。


2021年6月,原告向其领导借款40000元用于缴纳婚生子在双语学校就读的学费。


2011年至2021年9月,被告长期在香港工作,期间被告每年从香港回到成都5-6次,与原告团聚,每次待两个星期。疫情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每年只能回成都一次,一次一个月。


2021年12月,被告因工作调动从香港回到成都工作后,双方因此前长期处于分居状态、 在一起共同生活后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分歧、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原告遂于2022年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子的当月生活费,并且婚生子的保险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

(3)判令被告名下两张在香港开户的银行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判令依法分割如下夫妻共同财产:

1.登记在原告与被告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价值430万元的别墅。

2.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判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40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子的当月生活费1500元,婚生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0%。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别墅由原被告各分得50%的份额,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各按50%的比例负担该房屋的按揭贷款。

四、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林肯牌汽车由原告与被告各分得50%的份额。

五、原被告名下的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资金归各自所有。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17760.8元(被告名下的香港开户银行的余额837168.07元÷2-108082元女方股票存款-12705元女方公积金余额-36.21元女方支付宝余额+20000元债务≈317760.8元)。


被告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


委托人诉求:

  1.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六项;


  2. 依法改判平均分割位于成都市郫都区一套别墅;


  3. 依法改判平均分割原告名下的林肯牌汽车;


  4. 依法改判平均分割原告名下银行账户流水中自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2000元以上的取现和大额支出(暂计10000元)。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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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黄岚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

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2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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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当事人与原告分居后在外租房居住,在收到原告起诉离婚的法院传票后,当事人通过单位同事的介绍,委托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纠纷案件、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应诉。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为其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办案律师为本案所做的工作与努力】

办案律师通过约见当事人面谈、与当事人电话联系8次、研读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文件等方式详细了解案情并掌握当事人的诉求。在庭前准备阶段,办案律师利用Alpha数据库及大数据模块、线下图书等工具检索同类型的离婚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分析案件的事实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期间,办案律师与当事人的通话记录高达30余条、通话时长合计3.6个小时,与当事人商讨、确定应诉策略并撰写《答辩状》用于抗辩。办案律师前后修订了7版《答辩状》才最终定稿,发送给当事人查收后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在开庭审理前,办案律师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通过记录多达30余次,商量调解策略,并为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一审判决结果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并且原告也并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因此双方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办案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男方的大额取现、转账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各项财产分割的主张,收集整理了共计21页证据材料,分别是我方当事人银行卡2000元以上支出及取现的说明,其中有90000元是用于父亲的医疗费用支出、有30000元转账给了原告、有60000元用于父亲丧葬安置以及夫妻感情破裂后当事人在外租房居住的租金以及其他个人日常饮食交通消费等,以证实上述金额均为合理支出,不应分割。

 

在庭前审理阶段,办案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调查令申请书,用以调取查询原告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存款,并罗列出银行账户2000元以上未经被告同意的支出,主张原告应当给出合理说明并举证,否则应平均分割相关款项。除此之外,办案律师经过与当事人反复沟通,携带前后修订了5版才最终定稿的《民事上诉状》、针对双方名下的财产制定了详细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方案以及《代理词》等上诉材料,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在上诉状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未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一审判决系在事实不清的情形下做出,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于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中2000元以上的取现和大额支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属事实认定错误,该部分取现及支付均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属合理支出,一审判决不应将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一审判决第六项错误。


并且,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名下微信账户余额中有90000元来源于被告银行账户存款转出,一审判决同样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重复品迭,属于计算错误。


2、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在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2000元以上取现和大额支出为不合理支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一审未对该部分事实查明,未一并品迭,属事实不清。


3、一审认定案外人向原告转账4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对此转账完全不知情,并且,原告主张该款用于婚生子读书不属实,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教育费均由原告按年通知、被告收到通知后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足额支付给原告,原告的该项主张不符合二人惯例,故原告举证不能证明该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位于郫都区的别墅及原告名下的林肯牌汽车,已可以上市交易,具备实际分割的条件,应当实际分割,一审判决第三、四项仅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系一审漏判。并且,该房屋及车辆均由原告占有及使用至今,一审判决双方各自分得50%的份额,于被告而言缺乏公平性,原告更是因此获益。


三、关于婚生子的教育费,被告对分摊比例50%无异议,但该教育费应当为必要的教育费,即以公立学校标准为上限。原告安排婚生子于私立小学就读,已超出必要标准,被告考虑到儿子已经实际就读,愿意分摊小学阶段的教育费,若升学后超出公立学校标准,被告将不再承担。


办案结果:

本案自2022年3月启动诉讼程序至2023年11月结案,历时1年8个月,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团队一直负责跟进处理该案件,尽管一审结果不太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但当事人依然坚定地选择相信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认可办案律师的诉讼方案。


而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也没有辜负当事人的嘱托,在本案二审经历4次调解、1次开庭审理后,经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被告自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子的当月生活费3000元,婚生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别墅归原告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负担;

四、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林肯牌汽车归原告所有;

五、原告给付被告1900000元补偿款,分两期给付,其中2023年12月2日前支付800000元,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1100000元;

六、原被告名下的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资金归各自所有;

七、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均不再就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均确认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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