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当事人参与诈骗数额高达116万余元,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成功为其争取缓刑!

2024-06-21

委托人:成都**工委政法委员会司法法治处

当事人:刘先生(被告人)

案件类型:诈骗罪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被告人刘某、李某等人在成都市某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通过购买工商资料、使用挂名等方式,成立了一家空壳公司,并纠集、招募人员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开展“套路贷”诈骗活动。


该“套路贷”的具体操作模式如下:商务部业务员根据提供的话术单和客户联系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客户,虚构可以办理高额低息贷款、办不成全额退款的事实引诱客户前来洽谈;商务经理在客户到公司后,负责具体对接客户,签订所谓贷款服务合同,设置所谓“20个工作日”左右的贷款周期,要求客户缴纳“定金”;之后商务经理或者渠道部员工继续对接客户,并由假冒银行工作人员的“面签官”和客户进行面签,要求客户缴纳“尾款”;在诈骗客户的“定金”“尾款”得手后,商务部业务员当天提成客户缴纳款项的8%以上,商务经理、商务总监也于当周或者当月按一定比例直接分配客户缴纳款项,剩余款项除必要办公支出外,均被刘某、李某分配;在贷款周期届满后,该诈骗犯罪集团拒绝和客户联系或者以“小额退款”的方式予以拖延,待两个月左右的“经营周期”完成后,则改变公司名称、办公地点,另起炉灶,继续开展“套路贷”业务。


经相关部门核实、审计,针对该诈骗集团的诈骗情况,已来报案的被害人有700余人,除去已向客户退款的部分,被害人实际被骗金额高达18879389.8元,而被告人刘先生在该诈骗集团中担任商务经理一职,负责管理各自统属的业务员,参与诈骗数额 1168746元。


2022年6月,包括被告人刘先生在内的12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部门将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先生作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量刑意见。


2024年3月,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刘先生的一审辩护人。


委托人诉求:

参加本案诉讼,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名片:

/upload/picture/20240325/150e95faf2a4200c5ec1cd25b7acecb4.jpg

律师:陈四虎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投融资及并购、工程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犯罪


评价:

超过16年法律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曾先后任职于某地法院法官、大型国企法务,目前为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迄今已经办逾600件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在代理的600余起民事案件中,近八成案件全胜或半胜,数十宗案件经二审代理改判或发回重审扭转败局。兼任或独任三十余家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政府等多种力量,紧贴经济趋势和时下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涉及地产开发、资产兼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群体性劳动争议等疑难法律问题。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接受成都**区工委政法委员会司法法制处指派后,到公安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印案件笔记等有关材料;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期间,办案律师曾4次前往看守所与之进行会见,在会见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向当事人介绍并讲解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

 

办案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曾于2023年3月16日向公安机关退赃30000元。

 

为了帮当事人减轻处罚,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书写《悔过书》,表明其真心悔罪的态度,并针对案件所处的阶段,为当事人调整辩护方案。最后,办案律师针对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指控,撰写《辩护意见》并提交至法院,在开庭审理期间,办案律师参与庭审为当事人辩护。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一、被告人刘先生在本案中只是一个打工人,其工作是要接受他人安排的,也就不可能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且被告人在本案中也没有入股诈骗集团、也未参与决策诈骗集团,在诈骗集团内部也未起到主要作用,故被告人是从犯。


二、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只是打工人,无法在诈骗团伙中进行指挥、策划。


三、被告人系被动参与诈骗活动,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通过“BOSS”招聘进入诈骗集团,参与时间较短,并非积极参加,其在李某等人的领导、安排下进行诈骗活动,因此,被告人应当属于从犯。


最后,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真心悔罪,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劣迹,本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且被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监规,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虽构成诈骗罪,应当接受刑罚处罚,但被告人也有从宽处理的情节,结合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即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退赔违法所得,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在社区也没有、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恳请法庭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经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辩护,法院在审理后对当事人刘先生作出如下判决: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成功帮其争取到了缓刑的辩护结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相对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

/upload/picture/20240510/670e4c3636b996af0d96dd875e5a5a98.jpg


公众号

抖音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