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周先生(犯罪嫌疑人)
案件类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经过
2022年8月,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随后电话通知当事人周先生到案调查,当事人周先生主动交代曾于2020年6月将本人一张银行卡出售给另一名男子用于网络赌博活动的犯罪事实,后民警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
据警方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周先生在成都市新都区某路边将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银行卡、手机卡及密码,以几百元的价格贩卖给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荣某(已移送审查起诉)用于从事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荣某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加QQ号、充值返现”等方式,使用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骗取被害人张女士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经核查,当事人名下的该银行账户共计接收资金高达728万余元。
经审查,当事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22年11月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2023年3月中旬,当事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委托人诉求
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名片

律师:张丽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婚姻家庭
评价:
十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法律事务及企业知识产权架构与维护等各类商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准地提供了企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良好效果。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在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当事人的母亲在单位领导的推荐下,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初次联系。在沟通过程中,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的母亲了解基本案情,并向其解答案件进展、法律程序等法律问题,安抚其焦虑不安的情绪。
接受当事人母亲的委托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指派刑事辩护律师于2023年3月27日前往金堂县进行刑事会见;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后,经过对案件具体情况的深入分析与专业判断,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我方当事人主观上明知犯罪嫌疑人荣某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我方当事人卡内无诈骗资金直接流入,不符合起诉条件”等辩护意见,请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该辩护意见。
2023年3月29日,检察院将该案件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3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件进行补查重报;
2023年4月,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院多次沟通,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我方当事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院的积极沟通,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采纳辩护律师提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我方当事人主观上明知犯罪嫌疑人荣某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我方当事人卡内无诈骗资金直接流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知识科普
Q: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Q:什么是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的,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等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结束语
律师在此提醒:公民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在面临金钱诱惑时,不要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不要盲目地相信刷单、投资指导等诈骗,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就是在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
如果不慎被电信诈骗,应当尽快拨打110或到最近的派出所报案,并准确记录诈骗人员的账号、账户姓名等相关信息,为警方提供准确的且完整的相关信息,案件才能进一步开展侦查。
如果你或者亲朋友好因涉嫌帮信罪被刑拘,应当尽快委托专业的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并采取下一步措施。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在此也由衷地感谢委托人的信任与选择,带着这一份信任与支持,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着“专于法律·诚于服务”的服务理念,为各位客户提供独立、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竭尽所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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