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纠纷】男子花10万委托中介出租商铺,铺子没租出去还拒绝退款?锦湛律所介入,法院判决全额退还!

2024-09-18

合同纠纷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引言

近年来,房屋交易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中介行业服务范围也在不断延伸,新的中介合同类型和纠纷不断涌现。中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协议,中介方通过提供交易信息或协助双方达成协议,以获取委托方支付的报酬。若中介未能成功促成合同,委托方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居间费用?面对中介方拒绝退款的情况,委托方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速递


委托人:吴先生(原告)

对方:**有限公司(被告1)

对方:余先生(被告2)


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了1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但由于中介方未成功促成合同,吴先生要求解除协议后对方未按约退还。


PART.01
案件经过

2024年初,吴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的余先生出租自己名下的两间商铺,双方就服务内容达成协议,签订居间合同后吴先生分两次向**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0万元

2024年4月余先生仍未成功促成租赁合同,于是吴先生要求解除居间合同,**公司和余先生也表示同意并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约定3日内返还吴先生支付的中介费。

然而,对方并未按期退还。多次讨要未果后吴先生决定委托锦湛所的专业律师代理维权,追回全额费用及利息损失。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合同款1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赔偿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代理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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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办案经过


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掌握,分析了吴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基于对合同法和民法典的深入理解,田律师迅速制定了诉讼策略,明确了诉讼请求和可能的法律依据。


田律师指导吴先生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居间合同、解除协议、支付凭证等。同时,为了确保吴先生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田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中介公司的相关资产。


在庭审过程中,田律师以其清晰的逻辑和出色的表达能力,有力地陈述了吴先生的立场,并针对对方的可能辩解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和应对。


尽管对方未到庭,田律师仍然尝试通过法庭进行和解谈判,以寻求对吴先生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庭审情况,田律师灵活调整诉讼方案,确保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吴先生的权益


办案结果


对方未到庭,经我方律师提交各种完备的证据材料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请求,判决对方支付10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对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提醒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委托方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如已支付的中介费,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因中介违约而错失的其他商业机会。此外,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委托方还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ARTICLES OF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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