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施工方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诉讼,全额追回41余万工程款!

2024-08-22

合同纠纷

委托人:重庆***建筑公司(原告)

对方当事人:成都***房地产公司(被告)

案件类型:建工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

2022年9月,由于被告位于成都某地工程项目需要,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公司包括智慧工地AI视频监控在内的各种智能化施工项目,合同载明:工程款共计815180.85元。

 

2023年3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将该竣工项目移交给被告公司使用,经被告公司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沿用至今。

 

在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02697.54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余下412483.31元工程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


委托人诉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的款项412483.31元及利息(以412483.31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3年4月暂计算到起诉日,实际支付利息计算至本息执行付清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律师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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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黄岚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

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2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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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原告公司多次催告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均被拒绝后,只能寄希望于通过诉讼程序追回工程款。

 

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建工合同纠纷律师进行线上沟通,锦湛律师针对其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详细解答,并向其展示了律师团队处理过的多起同类型案件胜诉案例,其专业性得到了原告公司的认可,原告公司遂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与被告公司的建工合同纠纷一案。

 

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对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析现有材料的三性及证明力,并依据现有材料作出法律事实图、法律关系图、案件初步分析报告等,向原告公司出具补充资料及问题清单,在收集共计10余页证据材料后,办案律师制作诉讼方案及策略,前后修订4版后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为了有效地防止被告公司转移资产,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办案律师在诉讼期间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据案件事实、现有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撰写民事起诉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对双方约定使用固定价款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不予鉴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意思自治行为。在双方约定采取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且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价格不进行调整,但对约定的风险之外的价格可以进行调整。

 

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815180.85元,且合同总价款在结算时不再作调整。因此双方在工程竣工后无需再对案涉工程进行总结算,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总工程款为合同约定的总价。

 

其次,被告作为发包人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视为对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予以认可。

 

综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满足,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815180.85元。结合原告提交的付款记录,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402697.54元,将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扣减后,故被告仍欠原告450124.41元未支付。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办案律师提出的所有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被告成都***房地产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重庆***工程公司工程款412483.31元以及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照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自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律师提示

遇到甲方拖欠、拒绝结款等现象,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必要时可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免费咨询电话:028-81750338.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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