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D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保险公司(被告)
文中所有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案件经过
2022年3月,原告D女士进入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从事车险销售工作,公司与原告约定其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提成工资,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入职之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部门主管反映,希望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均以“你还在试用期,签劳动合同不用着急”、“没有完成当月业绩目标”等理由推脱。
原告经常在*音、小*书等平台浏览劳动者维权的相关视频与帖子,因此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原告意识到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脱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非但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遂以“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并自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期开庭,后仲裁委向原告出具《超期未审结案证明》,载明该案件系“因远超法定审理期限不能作出仲裁裁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委托人诉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名片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原告是“小*书”资深用户,在收到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超期未审结案证明》后,在该平台发布求助帖,希望从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处得到进一步维权的建议。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刷到该求助帖后,通过评论+私信的方式与原告取得了联系,并为其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诉讼方案。
原告遂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与当事人展开了长达半天的当面沟通,以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并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梳理案情,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讲解等法律服务。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律师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撰写《民事起诉状》与诉讼方案,并通过多次修改以获得当事人对诉讼方案的充分认可,并在接下来的诉讼程序中严格执行该方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抗辩称原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本案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审理本案。且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即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办案律师向法官递交了原告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交流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打卡记录及其他能证实原告与公司于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从上述证据材料来看,原告在此期间会定期向公司的车险销售部门主管请示车险销售单价、汇报工作,且公司对原告进行劳动管理,足以证明双方于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建立了实质劳动关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3308.05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