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双流**汽配经营店(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杨先生(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23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汽车配件打包及物流发货工作,工资以每月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保。
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从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被申请人拖欠当月工资并未结算。
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确认双方2019年8月23日至2022年1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工资16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8月2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10日年终奖5400元。
上述金额合计134500元。
被申请人为减少经济损失,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委托人诉求:
争取减少赔偿金额。
律师名片:

律师:张丽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婚姻家庭
评价:
十余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法律事务及企业知识产权架构与维护等各类商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准地提供了企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良好效果。

律师:周嫄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
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被申请人收到传票后,通过朋友介绍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
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待律师针对案情进行沟通、交流时,得到了接待律师站在专业角度给予的建议与指导后,遂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介入处理与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一案。
代理律师接案后在了解被申请人的诉求以及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后,代理律师准备撰写《质证意见》《答辩状》等应诉材料,并提交至仲裁委,与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员到庭参加庭审。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律师针对申请人的主张,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二倍工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二倍工资时效应从此时向前倒推一年,从前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时效,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8月22日的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关于年终奖问题
年终奖系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劳动者贡献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发放金额、何时发放。但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薪酬构成中有年终奖,故申请人的该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委依法应予以驳回。
仲裁委采信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上述答辩意见。
办案结果:
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合计134500元补偿金,经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答辩,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1、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至2022年1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工资1600元;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7500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金额合计19100元。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帮助委托人将申请人主张的134500元补偿金额降低至19100元,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降低了经济损失!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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