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李飞
具体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与198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1989年11月16日生育长女,1992年8月19日,生育次女。婚后夫妻关系不好,经常为此争吵打架。从1991年起,原被告打架后就分开生活至今,夫妻分居长达20年之久。200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岳池法院以(2009)岳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尔后,双方又分居生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我要原告赔偿我的青春损失,在南充河西乡修建的房屋一人分一半,子女各抚育一个。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198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1989年11月16日生育长女,1992年8月19日,生育次女。现二女子都已独立生活。婚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200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009年12月10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2009)岳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尔后,双方又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2年2月7日,原告陈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按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也是合法不效的。婚后虽然生育了二个女子,但是双方还是没有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2009年12月10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2009)岳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双方又分居生活,至今已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提出离婚要求原告给付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婚生二个女儿现在都已独立生活,不再需要父母抚育,故,被告要求抚育一个女儿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分割原告陈某在南充市河西乡修建的房屋,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