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被指“以权谋私”给亲戚发薪,公司起诉索赔243万,法院判决还原真相!

2025-12-30

企业合规

当公司间的界限不再清晰,如何认定责任、保护权益,已成为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那么,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商业架构下,法律该如何划定那条看不见的权责边界?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引言

在如今集团化经营日益普遍的商业环境中,关联公司之间人员、财务、业务交织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内部纠纷——特别是关于高管是否损害了其中某家成员公司利益的争议,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当公司间的界限不再清晰,如何认定责任、保护权益,已成为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那么,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商业架构下,法律该如何划定那条看不见的权责边界?



案情速递

委托人:陈某(被告)

相对方:某科技公司(原告)


某科技公司起诉其原高级管理人员陈某,指控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多名非实际工作人员列入公司薪酬名单,并通过公司账户向其发放薪资共计数百万元,涉嫌侵害公司财产权益。公司认为该行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陈某对此指控不予认可,并认为公司内部管理特殊。为应对诉讼,陈某决定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PART.01
案件经过

被告陈某于2019年起担任某科技公司运营总监。该公司隶属于一个关联企业集团,集团内各公司在人员、财务及审批流程上存在交叉管理。陈某除负责本公司运营外,亦按集团安排兼管其他关联公司部分事务,拥有对多公司费用的线上审批权。

2020年至2023年间,在集团财务统管模式下,陈某通过统一审批流程,核准从本公司账户向一批人员支付薪酬。该批人员中,部分系为集团其他业务引入的资源,部分与陈某存在亲属关系。相关款项持续发放,累计达人民币二百余万元。陈某认为此属集团内部正常的成本归集与资源调配,符合内部惯例。

2023年下半年,某科技公司新管理层经审计发现上述款项,认定陈某未经公司单独决策程序向非真实员工支付资金,构成损害公司利益,遂提起诉讼要求全额赔偿。陈某则主张,此争议源于集团内部治理权责模糊,其行为未脱离集团管控体系,且公司缺乏独立财产权益,自身并无损害公司独立利益的故意与结果。为厘清集团运营的特殊性质、维护自身权益,陈某决定正式委托律师应诉。

当事人诉求


1、请求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本案维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黄岚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

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2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处理、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办案过程


律所接到本案委托后,指派了专精公司商事与侵权纠纷的律师团队承办。主办律师在与陈某进行首次深度会谈时,并未局限于其单方陈述,而是敏锐地将争议核心从“是否发薪”这一表面事实,引向“公司独立性”与“行为集团职务属性”这一深层法律争点。律师团队迅速确定了“以证明原告公司人格与财产不独立来瓦解其请求权基础”的核心代理策略。


围绕这一策略,律师展开了系统性的证据调取与固化工作。他们指导陈某全面梳理了其任职期间保存的各类电子痕迹,并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涉案公司数年的完整银行流水。通过对海量流水与集团内部审批单据的交叉比对分析,律师团队精准剥离出那些能够证明资金在集团内任意调配、财务审批权限高度混同的关键交易记录。此外,他们还指导证人完成了就其工作内容(薪酬核算依集团指令而非单家公司决策)的谈话笔录与公证,将抽象的“集团管控”转化为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链。


在证据初步成型后,律师并未立即将诉讼推向庭审对抗。他们代表陈某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正式与非正式的沟通,清晰阐述了本案纠纷根源于集团治理模式这一观点,并出示了部分证据,试图促成双方在认清这一实质基础上的调解。虽然最终调解未果,但这一过程展现了律师寻求高效解决争议的专业态度,也为后续庭审中清晰呈现案件全貌做了铺垫。至此,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律师团队完成了从事实梳理、法律定性到证据构筑的全部基础,为庭审交锋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案结果


在庭审中,我方律师紧紧围绕案件核心,提出了明确主张:陈某的审批行为发生于关联企业集团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模式下,属于履行集团职务的范畴,并非为其个人谋取私利的违规行为。更为关键的是,原告某科技公司在人员、财务及业务方面均未体现出独立性,与集团其他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其自身并无独立的财产权益可供侵害。因此,陈某的行为并未对原告公司造成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损害,不符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构成要件。


原告方则坚持其诉讼观点,辩称陈某利用其作为高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非本公司员工列入薪酬名单并发放巨额款项,该行为直接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忠实与勤勉义务。原告强调,资金从其公司账户流出即构成了直接的财产损失,至于集团内部如何管理,不能成为免除个人侵权责任的合法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律师提出的人格混同抗辩及损害后果缺失的核心观点。审理意见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调配,其财务决策、人员管理与集团内其他公司高度混同,缺乏独立的经营实质与财产边界。在此情况下,案涉款项的流转属于集团内部资金安排,不能认定为是对原告公司独立财产权益的侵害。原告公司既已丧失独立性,则主张其独立利益受损并要求个人赔偿,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委托人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律师提醒


在企业集团化经营日益普遍的当下,本案为我们揭示了个体从业人员,特别是身处关联企业网络中的管理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为保护自身,谨记以下要点:


第一,厘清身份与权责边界。 务必明确您在集团内每项具体职务行为所代表的法人主体。涉及关键决策(如审批、签约)时,应尽可能获取书面授权或确认,避免因内部管理混同导致个人责任界限模糊。


第二,留存履职的完整痕迹。 高度重视工作记录保存,特别是系统审批流程、内部请示汇报、邮件或即时通讯中关于决策依据的沟通。对于非常规操作,务必保留能证明其符合商业惯例或经上级认可的客观证据。


第三,遇有争议苗头尽早咨询。 若您经手的业务存在权责模糊之处,或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如审计、控制权变更),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评估风险。律师可协助您提前梳理事实、固定证据、明确法律立场,将潜在纠纷化解于萌芽。事前防范远胜于被动应诉。


律所介绍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成都高新区核心商圈,是经四川省司法厅认证的 “专业度高” 综合性律所,以 “专于法律・诚于服务” 为立所宗旨,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成为成都地区社区维权与商事纠纷解决的标杆力量。


律所核心优势在于法官型律师团队,骨干律师多具备法院、国企法务等复合经历,平均执业超 10 年,经办案件超 600 件,民商事胜诉率近 80%。既深耕民生维权,成功代理加装电梯采光纠纷、民宿噪音扰民等典型案件;也擅长商事服务,为地产并购、企业合规等提供专项支持,40 余起案例入选权威刊物。


在特色服务方面,律所形成 “诉讼维权 + 公益普法” 双轨模式。既为企业提供股权并购、合规风控等高端商事服务,也深耕民生领域,成功代理加装电梯采光纠纷、物业安全保障缺位等典型案件,通过现场勘查、证据固化等专业操作实现权益救济。依托智能化案件管理系统与 5A 甲级办公环境,律所免费提供网络咨询服务,将专业法律力量延伸至社区基层,真正践行 “让法律贴近生活” 的服务理念。


法条链接
ARTICLES OF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10条: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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