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30万履约保证金被扣,项目开工无期,承包方维权之路在何方?

2025-03-24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分包承包模式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现实中,为确保承包方按合同履行义务,项目方通常要求承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而承包方则依赖于项目方的诚信和专业性来推动项目顺利进行。然而在实践中,因项目资质缺失、开工延误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当项目因一方原因未能顺利开工时,双方责任应如何界定?若承包方因此请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却遭到拒绝,又该如何维权?

 

案情速递:  

委托人:贾某原告

相对方:**建筑发展公司(被告)

2023年贾某通过亲戚介绍参与某工程项目,作为承包方与项目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并支付了3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然而项目到期后未能开工,原因是贾某作为个人缺乏相关施工资质,而项目方此前未告知其资质要求。由于项目无法开工,贾某决定退出并要求退还保证金,但项目方以贾某原因导致无法开工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后,贾某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基本案情:

2022年贾某从亲戚处得知某水电安装项目,项目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饭局中向贾某承诺该项目回报丰厚,并邀请其参与。出于对亲戚的信任和对项目的期待,贾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安装分包合同》,约定贾某作为承包方参与该项目。合同中明确,贾某需支付30万元作为项目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按时进场施工、完成工程等),并约定项目将于20236月正式开工。

 

合同签订后,贾某按约定向建筑公司支付了30万元保证金。筹备期间,项目方又以“前期准备费用”“材料预付款”“手续费”等名义,让贾某额外支付了几万元。尽管这些费用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贾某出于对项目的看重,仍支付了款项。然而到了20236月约定的开工时间,项目方却迟迟未动工。贾某多次与项目方沟通,对方以“手续未办妥”“资金未到位”“政府审批延迟”等理由推脱,始终未给出明确的开工时间。

 

贾某逐渐意识到项目可能存在问题,经进一步了解,发现该项目需要施工单位具备相关施工许可证,而项目方一直未告知贾某需要取得该资质,至此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经过深思熟虑后,贾某决定退出项目,便要求项目方退还30万元保证金及垫付的材料费。然而项目方拒绝退款,并声称只是暂时无法开工,贾某现在退出的话会导致合同无法履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贾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项目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及额外支付的款项。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及利息

2、请求判决被告退还额外支付的材料费5万元及利息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维权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陈四虎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投融资及并购、工程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犯罪

评价:超过16年法律工作经验,被聘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投资评估和绩效评价专家,曾先后任职于某地法院法官、大型国企法务,目前为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迄今已经办逾600件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在代理的600余起民事案件中,近八成案件全胜或半胜,数十宗案件经二审代理改判或发回重审扭转败局。兼任或独任三十余家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政府等多种力量,紧贴经济趋势和时下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涉及地产开发、资产兼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群体性劳动争议等疑难法律问题。

 

律所接到贾某的委托后,迅速组建专业团队,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与贾某进行了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详情。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如合同签订细节、费用支付凭证、与项目方的沟通记录等,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随后律师协助贾某整理手头现有的材料,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分包合同》、30万元保证金的支付凭证,以及项目方以各种名义要求贾某支付额外费用的转账记录和相关聊天记录等。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律师积极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一方面律师前往相关政府部门,查询该水电安装项目的审批文件,以确定项目方是否存在手续未办妥等问题。经调查发现,项目方确实存在手续不全的情况,这为证明项目方违约提供了有力证据。另一方面,律师对项目方的经营状况和过往类似纠纷进行调查。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还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每一份证据,都仔细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与本案的争议焦点紧密相关。例如,在整理与项目方的沟通记录时,律师对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确保证据在法庭上的有效性。

 

完成证据收集后,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组织团队内部研讨,从法律条文、类似案例等多个角度剖析案件。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明确了本案的诉讼策略。以合同无效为核心,围绕保证金退还和损失赔偿展开诉讼请求。此外律师还积极与贾某沟通,向其解释诉讼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让贾某对整个诉讼过程有清晰的认识,增强其对诉讼结果的信心。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指出本案涉及的30万元保证金属于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履约保证金,其目的是确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建筑工程并未强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本案中因项目方未告知贾某需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施工许可,导致贾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项目。因此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因合同无效而失去法律效力,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取保证金缺乏依据,应予退还。此外贾某支付的额外款项也应一并返还,并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利息损失。

 

项目方辩称,合同签订时双方均知晓工程需要相关资质,贾某作为承包方应自行了解并取得相应许可,未取得资质是其自身责任。项目方还声称,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贾某未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因此不应退还保证金及垫付款项并主张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本案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告知贾某需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施工许可,导致贾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项目,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安装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条款也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30万元保证金及额外款项应退还给贾某。此外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贾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属于合理范围,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向贾某退还30万元保证金及额外支付的5万元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提醒: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许可证及各类资质。发包方在发包项目时,有义务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若因自身疏忽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方,导致合同无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方在承接项目前,更要清楚自身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切不可轻信口头承诺,对于不具备资质的项目不要贸然承接。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双方对资质审查的责任与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在本案里贾某作为个人,不具备工程所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电设备安装业企业资质等,导致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安装分包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的保证金条款也随之无效,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退还贾某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从法律层面看,发包人自收取保证金起就处于非法占有状态,应从收取之时起承担返还义务。

 

承包方有权在要求返还保证金的同时,主张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这提醒承包方在遇到合同无效情况时,要保留好因合同履行产生费用、资金占用等相关证据,以便合理计算损失并主张赔偿。发包方同样要清楚,一旦合同被判定无效,不仅要退还保证金,还可能面临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所以在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对方资质等关键信息,确保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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