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当代婚姻家庭中,不少年轻夫妻的财产管理常常处于失衡:房子、车子等重要资产常常只写一方的名字,家庭存款也由一人掌控。这种“单边操作”看似方便,却极有可能埋下隐患,若是一方偷偷卖房卖车、转走存款,甚至拿钱去炒股投资,另一方往往等到财产“消失”了才后知后觉。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往往陷入两难:既不愿轻易放弃婚姻,又无法坐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另一方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维护婚姻中的公平与正义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许女士(原告)
相对方:唐先生(被告)
女方与男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两套房产,均登记在男方名下。2021年女方发现男方于2019年擅自出售其中一套房屋,既未与她商量,也未征得她的同意。此外女方还发现男方多次向他人转账,数额不等。女方多次与男方协商分割售房款,但男方始终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防止男方继续擅自处置剩余房产,女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女方与男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和睦。2005年,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但由于当时政策及家庭内部协商的原因,两套房屋均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对此并未过多质疑,认为夫妻之间应以信任为基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男方对家庭的责任感逐渐淡化,甚至在未与女方商量的情况下,于2019年擅自将其中一套A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女方对此毫不知情,直到偶然发现房屋已被出售,且售房款去向不明。更令她震惊的是,通过银行交易记录,她发现男方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他人账户转账,数额不等。
女方在发现房屋被出售后,试图与男方沟通,希望了解售房款的去向以及频繁转账的原因。然而男方态度冷漠,不仅拒绝解释,还试图以“家庭开支”为由搪塞过去。女方意识到,男方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她的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涉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阻止男方继续擅自处分剩余的房产,女方决定采取行动。她开始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银行交易记录以及房屋出售的相关文件。经过进一步调查,女方得知男方将售房款用于炒股,且因投资失败导致资金亏损严重。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女方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认为,两套房产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擅自出售A房屋的行为已构成对女方财产权的侵害。此外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向他人转账的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女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依法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分割被告擅自出售A房屋的售房款
2、请求分割B房屋,明确双方各享有50%房产份额
律师:
律师:冯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冯律师系锦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律所接到女方委托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婚姻家事律师负责此案。律师首先围绕两套房产展开调查。前往房管局调取A房屋和B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等资料,明确房产购买时间为婚后,虽登记在唐先生名下,但女方作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初步确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律师指导女方收集购房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女方婚后工资用于偿还房贷,形成完整的出资证据链。
考虑到男方之前有擅自处分财产的情况,为避免剩余房产及其他财产被转移,律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详细阐述男方已出售A房屋且售房款去向不明,以及频繁向他人转账的事实,说明存在财产继续流失的风险。同时按照法院要求,协助女方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证明。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B房屋采取查封措施,限制男方擅自处分,有效保障了女方的财产权益。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房屋 A 的购房合同签订于2005年3月,男方作为买受人签字,女方以抵押物共有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署;B房屋的购房合同显示首付款60万元由男方账户支付,但后续还贷记录显示女方每月从其工资卡转账至共同还贷账户。我方主张A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出售,并将售房款用于炒股,导致资金亏损,严重侵害了女方的财产权益。同时男方擅自处分A房屋的行为已表明其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为确保女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应明确双方对B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以防止男方进一步擅自处分财产。
男方辩称,A房屋和B房屋虽登记在其名下,但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其个人收入,且A房屋的售房款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及炒股投资,并非转移财产。此外男方声称其向他人账户转账的行为系正常的经济往来,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然而男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尤其是售房款的具体用途及转账行为的合理性,其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庭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簿、银行借款合同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均系婚后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女方也以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在男方未向法庭提供反证反驳女方主张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女方的主张,即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女方主张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男方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他人,且存在定期向他人账户转账的行为。在男方未就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女方的该主张亦予以采信。鉴于此,女方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对于涉案房屋分割比例问题,考虑到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关系尚存续,法院认为以等额共有为宜。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男方擅自出售A房屋所得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应向女方支付售房款的50%作为补偿。2、B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房产继续由双方共同所有。
律师提醒:
在一般情况下,不离婚是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共同共有。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例如,一方偷偷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低价出售。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比如,一方的父母身患重病急需大额医疗费用,而另一方拒绝支付。
当出现上述特殊情形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注意的是,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上述特殊情形。
婚内一方擅自转移财产的应对方法
1、一旦发现配偶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如银行账户突然出现大额不明转账、贵重物品莫名消失等,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保存好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购物发票、与配偶沟通财产去向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
2、为防止财产进一步被转移,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您需要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配偶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会根据情况裁定是否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例如,若发现配偶准备出售名下车辆,可申请法院冻结车辆过户手续。
3、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能够证明配偶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 1092 条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并且,因转移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