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退伍老兵转业后被妻子嫌弃赚钱少,被起诉离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服务律师应诉

2024-07-16

委托人:张先生(被告)

对方当事人:杨女士(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08年7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时值被告尚在部队服役,双方相处近二年后,于2010年2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


当时被告尚在部队服役,为尽快解决原告的安身之处,被告以军营生活十余年的个人积蓄,又以军人身份于2010年5月贷款23万元,按揭购置、装修了现住房并交付了电梯维修基金、物管费等各项费用。


婚后一年余,原告人尚无工作且已怀孕,为方便原告的生活和各项费用的支出,被告将工资卡交与原告,以方便原告的生活和各项费用支出。


2011年10月,婚生子出生,次年原告产假结束,将婚生子放在老家由其父母看护、照顾,原告前往成都准备经营小生意,期间尝试过经营鞋、服装、冒菜等生意,却始终不见盈利,每每均由被告出资补齐亏损额。


2013年被告的父亲因病离世,因病成为植物人的母亲由被告的妹妹照顾、赡养。


2014年,被告认为夫妻感情甚笃,并因此自愿放弃了在部队晋升五级士官的机会,申请退役(如不申请退役,答辩人完全可以晋级并继续服役,作职业军人),同年 12月获准,自此结束了夫妻分居的状况。为了满足原告的工作需求以及每月奔赴资阳探望孩子,被告从退役金40万元中拿出了10余万元用于购置一辆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


2016年5月,被告将婚生子及原告的母亲接来成都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生活开销、子女抚养、幼托、上学后的补课费等几乎全部的生活和相关费用,均由被告一人承担,为了进一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质量,被告除本职工作外,业余时间还做过销售、保安、兼职代驾等工作。


2017年原告进入保险公司工作后,其工作性质导致其经常出差、下班后应酬朋友、客户时间较多且经常至深夜,偶尔会夜不归宿。虽然原告称自己的工资每月在万元以上,但其工资完全留作己用,基本没有承担家庭生活所需。


2018年,被告购买的轿车在原告使用了不足3年的情况下,原告在未与被告做任何商量和沟通的前提下,独自卖掉了该轿车,并以23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奥迪A4,并且在购置该车辆之后完全由原告自己使用。


2019年,原告称其父母要在老家所在的城镇买房,要求被告出资帮助,被告从退役金中分出5万元用于给岳父母买房。后来被告得知,原告父母在县城买房的钱,绝大部分是由原告出资的。


2022年,原告因多次嫌弃被告退役后的工作收入低,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称被告疏于照顾家庭,原告承担了大部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家庭义务,且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恶化、分房居住,长期没有夫妻生活,导致感情破裂,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委托人诉求:

一审:不同意离婚;

二审: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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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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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当事人通过战友介绍,委托处理过上百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律师在接案后,通过约见当事人面谈、查看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方式,详细了解案情及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开庭前,办案律师通过电话沟通,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在得到当事人当时不愿离婚的肯定答复后,办案律师基于自身丰富的婚姻纠纷处理经验,撰写答辩状并发送给当事人查阅,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过修订5次后,办案律师才最终制作出多达7页的《答辩状》并提交至法院。

 

在此期间,办案律师与当事人的电话沟通多达约30余次、通话时长近4个小时。

 

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办案律师竭力主张我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意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办案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原告一审败诉后,于半年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基于对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上次的胜诉办案结果以及办案律师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决定再次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应诉。

 

此次经过办案律师与当事人的面谈,当事人向其传达了其同意离婚、但要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但当事人并不清楚原告名下的财产情况。办案律师为达当事人诉求,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女方购买的保险产品现金价值、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并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信息,制定了详细的双方名下财产清单,针对未还完贷款的共同房产,办案律师申请法院组织评估。

 

在二审开庭前,办案律师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通过记录多达30余次,商量调解策略,并为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其次,办案律师在庭后前后3次前往法院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与办案法官电话联系多达5-6次。

 

本案历时近2年,期间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一直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意见以及各项法律服务,经多次开庭、多次调解,办案律师为其争取到了房产平分、原告向当事人支付15万元离婚财产分割补偿款、仅需向婚生子支付800元/月生活费的调解结果!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本人的委托,依法指派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针对一审中原告提出“原告承担了大部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家庭义务,被告疏于照顾家庭,双方感情基础薄弱,要求离婚”的主张,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告认为:多付出一些是男人的责任、义务和理所应当的,遂在结婚初期贷款买房、全款给原告买车,退役后专业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原告、负担家庭生活开销、子女抚养、幼托、上学后的补课费等费用,而原告自身月薪上万元,却始终将留作己用,且将被告购买的车子售卖,经常因应酬夜不归宿,占据了较多应当与被告、孩子沟通和交流的时间,致使原告与被告交流、沟通的较少,而产生误会。


同时,恳请法官注意到,被告系湖北人,是服役16年的退伍老兵,和原告虽均已过而立之年,但退役之后一直定居在成都,举目无亲且朋友不多,唯一的40万元退役金,完全用来组建、打造这个家和家庭日常生活、孩子上学所需并帮助原告父母的生活所需,因此这个家,是被告在成都生存的唯一依靠和寄托。


最关键的是,在日常家庭生活琐事中,双方虽有过意见分歧甚至争执,但在原告亲友大多批评原告错误的前提下的劝解和调解,分歧和争执都已得到解决并不留隐患,远未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完全不具备“离婚”的理由和条件。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一时冲动的离婚诉讼或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法院采纳了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一审败诉半年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针对原告的主张,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在征询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孩子抚养问题,由于婚生子已满12周岁,被告尊重婚生子的选择。

(二)在本案中,需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具体夫妻共同财产如下:

1、房屋2套

第一套: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原被告于2010年2月4日结婚,2010年2月25日购买该房屋,现原、被告及婚生子,以及女方母亲共同在此房居住。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面积71.62平方米,总价383132元,首付153132元(其中133132元系被告婚前存款支付),按揭贷款23万(按揭期限20年),房贷一直由被告个人归还,截止2023年11月26号,贷款剩余91052.97元未还。

第一套:登记在原告父母名下的位于其老家县城的房屋一套。

2、奥迪牌小汽车1辆:该车于2019年2月24日购买,总价30.7万元,登记在女方名下。

3、车位使用权1个,购买时间2021年4月18日,价格17677元。

4、原告购买的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办案律师已申请调查令调取,具体金额待调取后确定)原告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其购买保险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现金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原告名下银行存款。


办案结果:

本案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至调解结案,历时近2年,期间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多次调解,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自2023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婚生子当月的生活费8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子的医疗费与教育费,凭有效凭证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0%,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登记在原告与被告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由原告与被告各享有50%份额,尚未还清的前述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0%,具体房屋贷款的支付方式为每月房屋的贷款本息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向被告支付该房屋当月的按揭贷款本息50%至前述房屋实际出售时止;原被告协商共同出售该房屋的价款扣除该房屋的剩余未还的按揭贷款以及处置房屋产生的所有成本后,由原告与被告对剩余房款各享有50%;

2、原告向被告支付离婚财产分割补偿款150000元。(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被告购买的轿车售车款、原告的保险现金价值、共同存款以及原告父母购买的位于老家县城房屋的被告出资部分)

四、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除上述第三项财产债务外,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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