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专题 |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九大亮点

2023-03-08

三八妇女节专题 |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九大亮点

三八·妇女节——Women's Day

< 2023/03/08 >


        国际劳动妇女节,又被称为“国际妇女节”、“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是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

      我国于1922年开始实行三八节。中国妇女第一次群众性的纪念三八节活动是1924年在广州举行的。

      1924年2月下旬,在国民党中央妇女部干部会议上,何香凝提议在广州举行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大会,由中央妇女部负责出面发起集会和游行示威。1924年3月8日上午,中国第一个公开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活动在广州举行,广州各界妇女2000多人参加。何香凝主持大会并发表演讲。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

       国际妇女节是劳动妇女创造历史的见证,妇女为争取与男性平等所走的斗争道路十分漫长。近几十年来,联合国的四次全球性会议加强了国际妇女运动,随着国际妇女运动的成长,妇女节取得了全球性的意义。在这一天,世界各大洲的妇女,不分国籍、种族、语言、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差异,共同关注妇女的人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九大亮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又一次“大修”。那此次修订有什么亮点?和过去相比,有哪些特别需要我们注意的呢?


亮点一: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二: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亮点三: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四: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

       第二十八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六: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亮点七: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亮点八:婚登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亮点九: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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